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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欲行不轨致女子跳楼被判刑

2013-6-19 01:13| 发布者: sisi3| 查看: 226| 评论: 0

摘要:  男子欲行不轨致女子跳楼被判刑   孙华是黑龙江省人,今年41岁。1992年曾因盗窃罪被当地法院判刑2年,服刑期间脱逃,被抓回后因脱逃被判刑6个月。1995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当地法院判刑7年。2001年被释放。   案发 ...
 
 
 
 男子欲行不轨致女子跳楼被判刑

 

  孙华是黑龙江省人,今年41岁。1992年曾因盗窃罪被当地法院判刑2年,服刑期间脱逃,被抓回后因脱逃被判刑6个月。1995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当地法院判刑7年。2001年被释放。

  案发前,孙华与女友租房居住在一单元房的一间,另外一间由在大连工作的阿素(化名)等三位女士居住。法院查明,今年2月3日早上,孙华见女友上班,另外一间房内只剩阿素一人,孙华来到阿素房间持刀威胁,他将阿素拖到自己房间。孙华用刀逼她脱光衣服,欲行不轨,阿素说钱包内有钱,让孙华去拿。孙华到邻屋拿钱时,阿素从六楼跳下。阿素跳楼后有邻居报警,随后阿素被送到医院抢救。阿素经过医院抢救后脱险,第8根-12根肋骨骨折;右侧血气胸、肺压缩约20%,右下肺挫伤;第2-5腰椎右侧横突骨折;骨盆多处骨折,骨盆无明显变形。经法医鉴定几处均属轻伤。阿素住院治疗27天。 案发后,孙华逃跑,后被警方抓获。6月7日,沙区人民检察院对孙华提起公诉。阿素还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一次性赔偿医疗费、陪护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合计43000余元。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孙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法院认定孙华分别构成抢劫罪、强奸罪,被告人对被害人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导致被害人跳楼,造成身体多处轻伤的后果。因被害人反抗,孙华强奸未遂。7月5日,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孙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决孙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陪护费合计43000余元。

 

  男子欲行不轨致女子跳楼被判刑的延伸内容--新《刑事诉讼法》2013年1月1号实施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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