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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2013-6-5 11:45| 发布者: sisi3| 查看: 88| 评论: 0

摘要:  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王某与李某系狱中好友,二人各自出狱后均无正当职业。某天,二人于街头偶遇,谈起二人如今的生活,均感到十分不如意。于是,二人合谋搞点钱用。王某提议,可以通过绑票搞点钱 ...
 
 
 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案情]

  王某与李某系狱中好友,二人各自出狱后均无正当职业。某天,二人于街头偶遇,谈起二人如今的生活,均感到十分不如意。于是,二人合谋搞点钱用。王某提议,可以通过绑票搞点钱花,并且向李某透露其有个远房叔叔王A十分有钱,可以通过将其儿子王B绑票而向王A索要赎金。李某欣然同意。于是,二人经过商议,决定实施较为“文明”的绑票行动:由王某将王B骗出,再由李某打电话向王A索要赎金。次日下午,王某找到王B学校,以请他上网为由将其骗至郊区的一处网吧,而王B愉快地接受王某提供的免费上网的机会,在网络世界里尽情遨游,丝毫不提回家的事。李某在王某得手后,立即与王A联系,声称王B已被绑架,要求王A必须于当晚十点前支付2万元,否则将撕票。

  [评析]

  对于本案中王某与李某的行为究竟如何定性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定性为绑架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定性为诈骗罪。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定性为敲诈勒索罪。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王某与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其中,最主要的特征是绑架行为必须具有强制性,即使被绑架人失去人身自由。本案中,王李二人所实施的行为与一般的绑架行为有所不同,我们称之为“文绑”。这种“文绑”与绑架罪的形式要件极为相似,而它与绑架罪唯一的区别是行为人并未实际控制被绑架人,被绑架人也未失去人身自由。如果行为人已经实际控制了被绑架人,使被绑架人失去人身自由,则应定绑架罪。而在本案中,王某实际上并未控制王B,而只是通过欺骗的方式使其“自愿”留在网吧,王B的人身自由并未受到限制。当然,如果在这一过程中王B想要回家,而王某通过暴力或胁迫的方式迫使其不得不留在网吧,则应定绑架罪。

  第二,王某与李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基本结构是:行为人以不法所有的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做出处分财产的决定—行为人取得财产。本案中,王李二人为了索取赎金,向王A发出将对王B实行撕票的威胁,使王A心生恐惧,并基于这种心理而向王李二人支付2万元。王李二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敲诈勒索罪。当然,本案中王李二人的行为也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害。本案中,王李二人谎称已经绑架王B,王A信以为真,基于自己儿子被绑架的事实,而决定向绑匪支付2万元。王李二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基本构造。因此,本案中王李二人的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属于典型的想象竞合犯。依据刑法通说,对于想象竞合犯,应按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的一个重罪论处,而不以数罪论处。尽管两罪的起点刑均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结合本案中所涉及的金额(2万元),在敲诈勒索罪中属于“数额巨大”,量刑幅度为3-10年有期徒刑;而在诈骗罪中的“数额巨大”一般要求为3万元以上。因此,在本案中,考虑到涉案金额为2万元,敲诈勒索罪相较于诈骗罪而言属于重罪,王李二人的行为应定性为敲诈勒索罪,并在3-10年有期徒刑这一幅度内裁量刑罚。

 

  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的延伸内容--新《刑事诉讼法》2013年1月1号实施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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