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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满女友提出分手 男子泼硫酸致其毁容被判死刑

2013-6-5 11:33| 发布者: sisi3| 查看: 100| 评论: 0

摘要:  因不满女友提出分手 男子泼硫酸致其毁容被判死刑   重判原因   手段特别残忍   给受害者造成终身痛苦   对关键情节避重就轻   妙龄女子张雯艳因提出分手,被男友董利平当面泼硫酸惨遭毁容。检方以故意 ...
 
 
 因不满女友提出分手 男子泼硫酸致其毁容被判死刑

 

  重判原因

  手段特别残忍

  给受害者造成终身痛苦

  对关键情节避重就轻

  妙龄女子张雯艳因提出分手,被男友董利平当面泼硫酸惨遭毁容。检方以故意伤害罪对董利平提起公诉,张雯艳则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索赔160余万元(本报曾作报道)。昨日,成都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董利平虽系初犯,但因对作案关键情节避重就轻,作案手段特别残忍,并造成被害人难以解除的终身痛苦等原因,对其从重处罚,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董利平死刑。董利平当庭表示要上诉。

  一审被判死刑

  他大喊不服,要上诉

  昨日上午,成都中院刑事审判庭,董利平被法警带入被告席。与5月底开庭时相比,他胖了一些,没有看一眼坐在原告席上的前女友张雯艳。

  审判长宣读判决书,董利平听得很认真。“本院认为,董利平因与被害人张雯艳发生感情纠纷,使用硫酸泼洒被害人,毁人容貌,致被害人重伤并造成一级伤残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作案手段特别残忍,给被害人造成严重残疾,应当依法予以严惩。”

  在开庭审理时,董利平提出使用硫酸只是为了威胁被害人,因张雯艳反抗才导致少量硫酸溅出烧伤她,其辩护人也提出董的行为属于间接故意。法院则认为,董利平在案发前曾扬言报复张雯艳,并购买硫酸用于作案,结合张雯艳头面部、胸部及四肢被硫酸大面积烧伤的伤情,能够确定是董在二人争吵后向她头面部倾倒硫酸所致。对于董利平提出张雯艳在两人恋爱期间仍与他人交往,所以才导致两人发生感情纠纷引发本案,法院未予采纳。

  “董利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审判长的话音刚落,旁听席上董利平的几名朋友表情很诧异。

  针对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法院判处董利平支付给张雯艳医疗费、误工费等共9.8万余元。当审判长问董利平是否上诉时,他立即大声回答:“不服判决,要上诉!”董利平说,上诉是因为自己的口供和实际情况不同,并且认为“法院判死刑太重了”。

  受害者:

  心情复杂,想开始新生活

  24岁的张雯艳坐在原告席上,头埋得很低。从法庭出来,张雯艳有些沉默。天气不冷,她仍然被帽子、口罩、长衣长裤裹得很严实。因修复面部手术的需要,两个月前她在下巴内装了一个扩张器。“听到判决你有什么感受?”张雯艳愣了。“不知道该怎么说,感觉很复杂。过去就过去了,我还有今后的生活。”平静下来后,张雯艳开口。她说,现在有家整形医院对她进行赞助。至于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的判决,张雯艳及其代理律师也不服,认为后续治疗费用金额很高,但一审法院并未支持,她也要上诉。

 

  因不满女友提出分手 男子泼硫酸致其毁容被判死刑的延伸内容--新《刑事诉讼法》2013年1月1号实施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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