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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当前办理轻伤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3-6-5 10:17| 发布者: sisi3| 查看: 220| 评论: 0

摘要:   浙江省关于当前办理轻伤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   关于当前办理轻伤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4年5月24日)   轻伤犯罪案件是多发性 ...
 
 

  浙江省关于当前办理轻伤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

  关于当前办理轻伤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4年5月24日)

  轻伤犯罪案件是多发性的轻微刑事犯罪案件,在刑事案件中占有较高比例。为正确适用法律,及时打击犯罪,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提高诉讼效率,现就当前办理轻伤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轻伤犯罪案件被害人有权直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应及时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以及相应的程序性法律后果,并制作笔录,签字确认。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应重视轻伤案件的处理,接到报案后及时受理,及时出警,做好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工作。

  二、 正在侦查、审查起诉的轻伤犯罪案件,被害人要求改变程序,自行直接向法院起诉的,公安、检察机关应予同意。

  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轻伤犯罪案件,经审查证据不充分或者被告人下落不明,法院要求被害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的,被害人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

  法院受理被害人直接起诉的轻伤犯罪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

  法院受理被害人直接起诉的轻伤犯罪案件,可以向公安、检察机关调取有关证据,公安、检察机关应当配合。

  三、 为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轻伤犯罪案件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具备下列条件的,经审查属实,公安机关可以撤案,检察机关可以作相对不诉:

  1、 当事人双方自愿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形成书面协议;

  2、 当事人双方和解,被害人书面要求或者同意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

  3、 犯罪嫌疑人本人确有悔罪表现,社会危险性已经消除,不需要判处刑罚。

  四、慎用强制措施,慎用刑罚。对轻伤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社会危险性已经消除、没有逮捕必要的,不得采取逮捕措施。要从有利于缓和矛盾、化解纠纷出发,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严格执行法律。

 

  浙江省关于当前办理轻伤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延伸内容--司法解释有哪些效力

 

  司法解释是法官和审判组织根据宪法赋予的司法权 ,

  在审判工作中为具体运用法律所必要时 ,结合社会发展现状和法律价值取向对审判依据包括法律事实所作的具有司法强制力的理解和阐释。

  它并不是与法律同时产生的。最初的法律解释权由统治者一人独揽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 ,权力机关、立法机关对司法实践中的法律实用问题也进行解释 ,但是无论是最初的统治者一人释法还是后来的权力机关、立法机关释法都不能适应审判工作的实践性需要 ,由此司法解释即法官对法律的解释才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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