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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男子“组团”贩卖人体器官抽成受审

2013-5-15 11:47| 发布者: sisi2| 查看: 91| 评论: 0

摘要:  四男子“组团”贩卖人体器官抽成受审   19岁的杨刚(化名)被黑中介以3.5万元的价格卖出了自己60%的肝脏后,不但没拿到钱,反而因为要钱被打伤,一怒之下向警方报案。4月15日,这个非法经营人体器官的中介组织成 ...
 
 
 四男子“组团”贩卖人体器官抽成受审

 

  19岁的杨刚(化名)被黑中介以3.5万元的价格卖出了自己60%的肝脏后,不但没拿到钱,反而因为要钱被打伤,一怒之下向警方报案。4月15日,这个非法经营人体器官的中介组织成员刘强胜等4人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审。4人分别辩请了律师为其辩护。

  据了解,该四人团伙中竟有两人是通过售卖自己的器官走上了这条贩卖人体器官的“发财之路”。

  检方指控,2009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刘强胜、杨世海、刘平、刘强等4人,在北京、河南招募非法出卖人体器官的供体,并于2009年5月13日在海淀区某医院居间介绍供体杨刚(化名)与患者谢先生进行肝脏移植手术,收取谢先生人民币15万元。

  法庭上,对于检方指控,四名被告人均未提出异议。

  今年26岁的刘强胜是四川邻水县农民。据刘强胜供述,2008年10月中旬,他因父亲生病急着要用钱,便通过网络搜索到了一家收购肝、肾的中介公司的联系电话和QQ号。中间人询问了刘强胜的身体状况后,口头承诺4.5万元买他60%的肝脏。2008年12月,他在北京以4.5万元的价格被中间人半哄半骗地卖掉了自己70%的肝脏。按照中间人的要求,在医院的表格上,他填的是患者儿子的名字。

  通过这次卖肝,刘强胜了解到了倒卖人体器官的大概流程,于是找来了自己的几个同学和朋友,也偷偷办起了一家倒卖人体器官公司。在公司里,刘强胜负责在北京的医院找“客户”(患者),杨世海负责寻找和供养“供体”,刘平和刘强负责“供体”在北京的吃住和体检。

  据被害人杨刚称,他听说出卖自己的器官可以挣到钱。2009年2月24日,他通过百度网上进入肾源世界的网站,发现是介绍肾脏的网络,同时发现有人回帖称,长期收购肾源,价格面谈。后来自己通QQ联系到了杨世海。2009年3月14日,他从老家湖北到了郑州。杨世海把他带到了郑州的一个住处,当时住所内还有大概十二、三人是准备卖人体器官的。

  2009年4月底,在北京“揽生意”的刘强胜给杨世海打来电话,称找到一个得了肝癌想找人换肝的客户,杨世海说给杨刚3.5万元卖掉自己60%的肝脏。杨刚同意后被带到了北京。

  2009年5月4日,在刘强胜的安排下杨刚住进了医院等待肝脏移植手术,刘强胜让他假扮成患者谢先生的侄子,并让他熟记患者的身份证号。5月13日做完了肝脏移植手术,5月22日出的院。

  出院时,刘强胜给了杨刚2.5万元,剩下的1万元没给,并表示就给这么多,不行就让他死去吧。杨刚之后向刘强胜索要作为供体与患者进行肝脏移植手术所得余款,被刘强胜纠集他人打伤。

  检方认为,被告人刘强胜等4人为牟取暴力,非法居中介绍他人进行人体器官买卖并从中牟利,均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4名被告人分别实施了寻找患者、供体、带供体检查,为供体提供食宿,并向医院提供相关伦理证明等一系列介绍供体出售器官给患者,并从中获力。4人的行为让国家法律明令禁止进入市场的人体器官市场化,并形成了一定规模的经营模式,严重扰乱了我国的市场秩序,并危及到他人的身体健康权。4名被告人经营的数额为15万元,应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被告人刘强胜、杨世海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平、刘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

 

  四男子“组团”贩卖人体器官抽成受审的延伸内容--新《刑事诉讼法》2013年1月1号实施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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