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Z105033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的分类和处理
2Z105033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的分类和处理 一、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的分类 1. 按照安全事故伤害程度分类 (1)轻伤,指损失1个工作日至105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重伤的损失工作日最多不超过6000工日; (3)死亡,指损失工作日超过6000工日。 2. 按照安全事故类别分类(了解) 3. 按照安全事故受伤性质分类(了解) 4.按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分类 (1)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阻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015年教材变化去掉了100万元以上字眼)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原则 必须实施“四不放过”的原则: (1) 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 (2) 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3) 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4) 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事故报告的要求 1) 施工单位事故报告要求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受伤者或最先发现事故的人员应立即用最快的传递手段,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故原因等情况,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 建设主管部门事故报告要求 (1)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① 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及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② 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③ 建设主管部门依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接到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④ 必要时,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2) 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上述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时,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3) 事故报告的内容 3、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1)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 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4.事故处理 1) 施工单位的事故处理 (1) 事故现场处理 (2) 事故登记 (3) 事故分析记录 (4) 要坚持安全事故月报制度,若当月无事故也要报空表。 2) 建设主管部门的事故处理 (1 )对事故相关责任者实施行政处罚 (2) 对施工单位给予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3)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给予罚款、停止执业或吊销其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