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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观新加坡贪污调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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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du 发表于 2009-11-20 16:37: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参观新加坡贪污调查局

今天是11月12日。上午,参观了新加坡贪污调查局。新加坡贪污调查局的前身是殖民地时期针对贪污现象十分严重而在警察署设置的刑事侦查局(CID)中的贪污处(ACB)。1952年警察署中的反贪污处被解散,成立了贪污调查局,这是新加坡设立的负责统揽全国范围内的廉政事宜的专门机关。自1970年起至今,它被置于总理公署领导之下,这样做,不仅使反贪局能够有效地行使职权,而且表明了政府除恶务尽的决心。该局共有90名编制,其中调查人员占50%以上,设有4个案件调查组和1个特别调查组,特别调查组专职负责重大案件的调查工作。调查局员的地位、身份、权力有严格的法律保障,薪水也比同级官员高。调查局拥有绝对权威,享有警方的一切权力,有广泛的逮捕、调查和没收违法财产的权力。如有必要,甚至可在未经法院许可和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拘捕犯罪嫌疑人。除了“贪污调查局”外,新加坡还设有“商业事务局”,主要用于打击商业犯罪,其权力与“贪污调查局”相同,足以令腐败分子丧胆。

反贪局享有十分广泛的特权并具有相当的权威性、独立性:

(一)反贪局长直接由总统任免,只受总理公署的监督。局长只对总理负责,每一调查员都持有局长签署的委任证书,以此作为享有法律授权的依据。这样,在调查案件时,反贪机构可以得到对总理负责的包括各部在内的所有政府部门的协助,这很有利于案情的侦察;同时,这也决定了反贪局不受除总理署在内的任何政府部门的制约,不必担心由于查处案件而得罪了某个高官丢掉自己的乌纱帽。

(二)按照《防止贪污法》的规定,反贪局除了拥有警察侦察案件的一般权力外,例如在执行公务时有权进入任何部门,要求任何人提供所需的任何材料。

(三)反贪局既是行政机构,又是执法机关,具有十分广泛的权力。表现为一是反贪局局长和特别调查员可以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逮捕涉嫌人员;二是反贪局局长和特别调查员无需公诉人的命令,也可以行使刑事诉讼法所赋予警方调查的特别权力调查贪污受贿罪;三是有权入屋搜查、检查和扣押认为可以作为证据的任何物品,有权没收贪污罪犯的全部贿赃;四是有权进入任何部门、机构,要求官员、雇员及其他任何人提供所需要的任何内部资料、材料,拒不作证的知情者或未能向调查人报告、提供所需情报、银行帐目、文件物品的任何人,都被处以两千元罚款或一年一下监禁,或既罚款又监禁;五是有权调查和冻结涉嫌贪污受贿者在银行的存款、股票数额、费用帐户,甚至可以查找其家人的帐目,涉嫌贪污受贿者对其合法收入以外的财产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有权将其提交法院判罪。


1989年,新加坡国会对已有的《防止贪污法》又进行了修正,赋予反贪污调查人员更大的权力:他们可以向任何人索取和了解有关情节和资料,被调查者若不服从,则被罚款5000美元,或坐牢一年,或两者兼施。任何人员如果妨碍反贪污调查人员执行公务,也将被罚款5000美元。这项修正案还增加了一则新条款:任何人向反贪污调查局局长和调查人员提供虚假情节或误会性情报,则被视为犯法行为。将被罚款5000美元(最高额),或坐牢一年,或两者兼施。其罚款相当于普通工人一年的工资。

由于反贪局不受外部因素的干扰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多年来,该局查处了上自政府部长、次长等政府要员,下至普通职员等一大批有贪污贿赂、徇私舞弊罪的人物。反贪局既是行政机构,又是执法机构,权力相当大,但并不能为所欲为,它自身也受到来自各方面的监督。尤其是警方、税收署、移民局等对贪污贿赂十分敏感的部门,更注视着调查局的每一位成员。调查局成员在办案过程中行为稍有不轨,就可能被告到总理那里,查实后将受到严厉的处分。有一次,总理收到一封匿名信,说反贪局有一名官员在赛马场与一个人进行非法赌马。反贪局接到投诉后,立即着手派人进行调查,同时向被指控者查问,当查清确有此事时,便勒令这位官员提前退休。因此,反贪局的每一个工作人员在办案中和生活中都必须十分小心,行为必须十分检点。

今天,新加坡贪污调查局已成为新加坡社会结构中不可缺少的一环,在抑制腐败,整肃政风方面,起到了釜底抽薪的作用。该局的徽章是一朵盛开的荷花,一把威严的利剑插在荷花正中。荷花象征“出污泥而不染”,利剑表示“法律的权威与公正”。新加坡政府用法律之剑铲除腐败,创造了新加坡奇迹。尽管新加坡人民行动党连续执政40多年,被人们称之为“一党**”,国内虽也有几个反对党,但都不成气候,国会84个议席中反对党只占二三席,人民行动党占绝对优势。其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它的政府拥有有效的反贪污法律和一个强有力的反贪污调查局,能够保持廉洁,能以铁的手腕贯彻反腐倡廉措施,坚持把贪污腐败分子毫不留情地从政府公务员中清除出去,从而赢得了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


新加坡贪污调查局局长杨温明于1993年4月谈到该局成就时说:“今天,有组织贪污可说已经绝迹,而新加坡公务员亦因为有效率和廉洁而闻名国际。公务员从贪污猖獗转变为贪污绝迹,这是全体新加坡人都可以引以自豪的成就。”“现在,有组织贪污基本上已经绝迹。有的也只是涉及低级官员的小贪污。”“反贪污法律必须足够和有效。而负责执法的机关必须有全权能自由采取行动,不受威迫利诱,可以对付任何人——不论他的社会地位、所属政党、肤色或信仰,都不受到任何干预。”

一个国家的反贪是否成功、有效,我认为有两点是十分重要的:一是制止犯罪不在于它的法律是否严厉,而在于犯罪者受处罚的概率。如果违法者受处罚的概率很小,即使再严厉的处罚都不足以制止犯罪。如果犯罪被发现的概率很高,它的震慑作用是巨大的。一位专家曾经告诉我,新加坡贪污犯被抓的概率高出菲律宾40倍。在贪污犯被抓概率低的情况下,被抓的贪官往往还很不服气,会说:为什么抓我不抓他?认为被抓只是运气不好。所以很多人心存侥幸。另一重要因素是对犯罪的规定必须明确。一旦触犯规定就必须给予处罚,不能再考量各种因素,如看官职大小、是否有背景、或者认为违法的太多了(如法律规定官员接受1000元即为受贿,不能因为人数太多就内部掌握接受1万元才处理)等因素。这样,就把制裁界线给模糊了,人们不知界线在哪里,就会得寸进尺。新加坡这方面非常干脆,只要发现触线的人都会受到处理。60年代,曾有一位部长反对购买波音飞机,但私下透过人向波音公司表示愿意提供有偿服务。被告发后,尽管只是嫌疑,李光耀也果断地解除了他的职务。这位部长最后被人们唾弃潦倒落魄。

下午,参观了新加坡国际企业发展局(IE)和新加坡警察总署(SPHQ),对他们的工作人员的干练、敬业和工作规范、效率高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再此不在赘述了。见谅啊!


出处:http://hi.baidu.com/%C0%CF%CC%C01964/blog/item/0d01af35fffc96b0d0a2d3a8.htmlhttp://hi.baidu.com/%C0%CF%CC%C01964/blog/item/0d01af35fffc96b0d0a2d3a8.html[/url]

jasely 发表于 2009-12-27 22: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支持
caoxi001 发表于 2009-12-28 10:42:53 | 显示全部楼层
hao hai
weifhjj 发表于 2009-12-30 13:27:47 | 显示全部楼层
weifhjj 发表于 2009-12-30 13:28:19 | 显示全部楼层
konghui 发表于 2009-12-30 19:58: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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