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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zitong

够猛!国税总局出了这一招 直接击中开发商的软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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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epubj 发表于 2010-5-28 09:33:0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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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ve_yang 发表于 2010-5-28 14:59:56 | 显示全部楼层
瞎扯淡
 楼主| zitong 发表于 2010-5-28 08:28: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核心提示: 要真正治理高房价,就应当加大对房地产行业的纳税清理,土地增值税可以制服大部分开发商,如果算秋后帐,或许有些人能因此丧失现有财富,甚至进监狱。 再多的行政调控措施都不能解决中国房地产业存在的问题,因为中国房地产已经绑架了地方财政,房地产企业完全有能力与政府、银行进行抗衡,最终,地方政府示软是必然的结局,从目前的地方细化措施来看,已经看出一点端倪……
今天看到了一个消息:
但如果采用税务调控措施,那情况就不一样了,税务调控,本来就有法可依,只是在现实中没有严格执法而已。这个政策非常管用,关键是以前不认真执行。看这次是否执行,只要执行,房地产企业资金马上就紧张了,还捂盘?
大家其实都非常心知肚明,中国的土地增值税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售价越高,需要缴纳的税费也就越高,现实中,很多项目的土地成本低的离谱,售价几万元的房子,土地成本才一两千,加上建筑成本2000-3000元,成本占售价的比例是非常低的,通常情况下,一方面房地产企业通过所谓的“税务筹划”钻法律及政策的空子,另一方面,税务当局明知这种情况,而放任地产商们为之。
一旦严格执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政策,开发商们就会认真地进行成本核算,进行售价合理性测算,而不会漫天要价了,因为超过一定的比例的售价,大部分收入都将归于国家税收,但高房价延缓了销售进度,对房地产企业的经营自然是得不偿失的。
要真正治理高房价,就应当加大对房地产行业的纳税清理,土地增值税可以制服大部分开发商,如果算秋后帐,或许有些人能因此丧失现有财富,甚至进监狱。
但愿国家税务总局真正行动起来!
 楼主| zitong 发表于 2010-5-28 08:29:04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税务总局26日公布了《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的若干计税问题。专家指出,在“新国十条”和各地细则均提及要加大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情况下,通知的出台意味着土地增值税清算从严执行。

通知指出,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要按照发票金额来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销售合同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为缩小开发商的避税空间,通知明确,开发企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不能提供证明的,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按照现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是以土地和地上建筑物为征税对象,以增值额为税基,并按照30%-60%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进行征收,方式为预征和清算相结合。该税种于1994年开征,但由于预征率较低,很多房企在达到清算标准后又以各种方式推迟清算,土地增值税一直没能充分发挥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的作用。

2006年底,面对高涨的房价,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从次年2月1日起全面清算土地增值税。该通知还列出了七种必须以及可以要求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情况,包括开发商整体转让项目,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销售率已达85%,项目三年未销售完毕等等。但随后金融危机爆发,这一政策没有得到严格执行。

此次下发的通知可以说是对2006年底发布的通知的补充,也就是说,2006年国税下发的通知至今仍然适用。

“严格执行土地增值税政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房地产企业的暴利。” 北京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赵晓认为,土地增值税从严清算会显著加大企业的税收成本,降低房企利润水平,进而降低房企的拿地热情。
chemyxd 发表于 2010-5-28 20:48:22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愿国家税务总局真正行动起来!"
"但愿国家税务总局真正行动起来!"
"但愿国家税务总局真正行动起来!"
"但愿国家税务总局真正行动起来!"
lgdq006 发表于 2010-5-28 22:44:20 | 显示全部楼层
羊毛出在羊身上
房价增加上去了,不买的话,咱普通老百姓怎么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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