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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数明治时期日本女性的不平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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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ogaotao925 发表于 2012-11-6 17:28: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明治宪法是亚洲第一部宪法,是日本民主化进程的重要标志。然而,在这部宪法里“男尊女卑”的思想根深蒂固。作为宪法基调的“日本臣民”表述中,明确规定日本臣民有平等的参与公职的权利,但女性却不在外围之内。《国籍法》也规定,如果日本女性与外国男性结婚,生下来的孩子不能入日本国籍。这等于从根本上模糊了日本女性的“臣民性”。

既然不能算是百分之百的“臣民”,日本女性自然就没有了参与政治的权利。1900年的《治安警察法》规定,女性不能参加任何政治集会,否则将被处以罚款。战争时期,日本女性却被强制加入爱国妇人会、国防妇人会等组织,迫使她们对接连失去丈夫、儿子“毫无怨言”。

在性别分工上,日本女性更是被严格限制在了家庭里。虽然日本社会也讲“贤妻良母”,但这也正表明了女性一旦结婚就要为丈夫、孩子牺牲自己。不仅如此,女性在法律上也被定义为“无能力者”,不但要改变姓氏,还要将一切财产管理权、离婚权、继承权等一切权利交给丈夫。《明治民法》规定,如果已婚妻子与人私通,则丈夫可马上要求离婚;而如丈夫在外面寻花问柳,妻子却不能提出异议。在离婚问题上女性也没有任何主动权,可被丈夫以任何理由轻易地抛弃。由于没有分财产的权利,这些离婚女性往往陷入生活的困境。

就算是夫妻美满,很大程度上也是女性用“牺牲”换来的。日本女性法定“适婚”年龄为16岁,按照现在来说就是初中毕业。而她们在上学时接受的也是与男性完全不同的“贤妻良母”教育。当时的法律虽然没有规定女性不准上大学,但由于被认为与“习惯不符”,事实上只能男性才能进入大学读书。

女性在家庭里的规矩非常多,用“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亡从子”来形容最合适不过。那时的妻子在与丈夫出门时必须“退后三步”跟随,这是为了不踩到丈夫的影子,以示尊重。另外,日本女性对孩子没有“亲权”,孩子归父亲所有。法律规定即使在离婚后,女性也不能在半年内再婚。这是为了以防万一女性在离婚前后怀孕,无法确认孩子的“亲权”。可这样一来那些没怀孕的女性也“无辜中枪”,只能孤独等待半年时间早点过去。

虽然日本女性的社会权利越来越高,甚至在某些方面已经超过男性。但在日本人的传统观念里,女性仍只能作为一种“附属品”存在。“如果不能反抗,就只能试着享受”。现在的日本女性,给这些本来是不平等的待遇取了个好听的名字叫“女子力”。意为越是这样做越有女人味,才更能得到大家的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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