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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经历] 中国反腐模式综述及未来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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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anguy 发表于 2011-6-13 16: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开启政治经济改革已有30多年,在政治经济社会诸领域创造了世界瞩目的政治经济成就。但与此同时,党和国家也面临着腐败问题的严重挑战。
中国共产党历来高度重视反腐倡廉工作,特别是在革命、建设、改革的重大历史关头和关键发展阶段,始终高度自觉地把反腐倡廉工作摆在非常重要的位置。中国共产党在不同历史阶段都探索出适应不同时期的反腐模式,为各时期反腐工作指明了方向。总体来看,建国后中国共产党的反腐模式主要表现为即思想教育反腐模式、群众运动反腐模式、法制与权力反腐模式、制度体系反腐模式。
一、思想教育反腐模式及其评述
    (一)思想教育反腐
思想教育反腐败模式也称为整党、整风、德治反腐模式。理想信念等文化价值因素是个人思想和行动的先导。腐败发生的源头在于思想。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是反腐倡廉的第一道防线。因此,党始终重视从思想教育和思想改造方面反腐。政治思想教育在党反腐工作历史上扮演发挥着基础性作用。
中国共产党自建党之后,便始终对党内存在的腐败现象保持高度警惕。毛泽东在实践中创造了“思想建党——党内运动反腐”的一套独有的廉政教育思想和方法。党在建设苏维埃政权、抗日根据地、解放区政权时期在廉政建设上便注重以俭育廉、民主监督、肃贪惩腐、精兵简政,领导带头,率先垂范、整党整军,改进作风、加强纪律,强化监督。
建国前夕,毛泽东倡导学习《甲申三百年祭》,教育全党“不当李自成”,不要犯胜利时骄傲的错误 。谆谆告诫全党警惕资产阶级的糖衣炮弹,“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 。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以廉洁为民”为核心价值观的中国共产党,赢得了全国人民的拥护,建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新中国。
建国后,以毛泽东为核心的第一代领导人提出了必须严惩腐败的思想,亲自批准处决“地位高、功劳大、影响大”的刘青山、张子善,开展了“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运动”等整风整党思想运动,使当时的社会风气呈现风清气正的特点。
改革开放以后,党继承了注重从思想教育建党的传统,继续通过党的思想建设来反腐。以邓小平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从实际出发,围绕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能力这两个历史性课题,科学地揭示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为什么必须反对腐败和怎样反对腐败的问题。
以江泽民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汲取中国历史传统文化精华,传承中国文化的“公仆”、“修己安民”、“鞠躬尽瘁,死而后已”等理念,并将之内化为现代政治和公共行政伦理,创造性地提出“以德治国”的治国方略,升华和发展了思想政治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的内涵,将“德治与法治并举”、“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等重要思想作为党性党风廉政反腐教育的内容。
以胡锦涛为核心的新的中央领导集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持续不懈地推进源头防腐与制度创新工作,“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并将反腐倡廉建设同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并列为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出了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新要求和新构想,提出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和科学发展观等重要理论,在改革开放新时期基于历史实践摸索出新的思想教育建党理论成果。
(二)对思想教育反腐的评价
腐败现象及其文化与传统历史文化和现实社会环境有着密切联系。在腐败的众多诱因中,除了公共权力的扩张性、经济文化发展水平、权力制衡体制与法律不完善等因素外,还与社会特定的文化环境及社会道德伦理价值观有密切关系。中国传统吏治文化在价值基调上既有“仁政”、“廉洁奉公”、“两袖清风”、“为政以德”、“任人唯贤”、“俭以养廉”等可贵文化风气,又有“官本位”、“以官谋利”、“升官发财”、封建宗法特权“家长制”、“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任人唯亲”等封建观点意识形态。现代市场经济交易准则、现代社会环境的变迁与传统社会规范的冲突是腐败产生的重要社会现实基础。社会的转型与体制的转轨,带来价值观念与社会心理的震荡。旧的价值观念、道德体系、行为模式被普遍质疑、否定和抛弃,而新的价值道德体系尚未形成或尚未被普遍接受。
思想教育反腐败模式作为反腐败的治本之策,重点集中在思想改造上,以德养廉,以思想教育和道德修养提升为基本特征。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是通过劝导、教化,着眼于人内心的自省,以褒贬正反典型事迹为重点展开,对少数腐败分子严惩,教育大多数,为党的反腐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方向,且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当前党的思想反腐主要通过教育和引导党内干部, 加强人生观、道德观等教育,形成良好的道德操守,从而自觉抵制腐败; 同时在社会上培育廉政文化与现代公民文化,引导社会塑造新兴廉洁清明价值观,加强民主观、法制观等方面的教育,培养良好的民主法制观念和公民意识、主人翁意识,形成社会巨大的反腐败合力,铲除腐败的历史文化思想和现实社会心理基础.加速社会主义新文化和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从根本上遏制腐败。
二、群众运动反腐模式及其评述
    (一)群众运动反腐
    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中国共产党充分认识到“人民群众是战争伟力之最深厚的根源” 。毛泽东认为党的力量来源于群众,统一战线是革命胜利的三大法宝之一,将群众运动视为解决各类社会矛盾的法宝,大规模开展群众运动。
建国之后一段时期内,由于党缺少治国经验,缺少许多基础性的制度建设,党内出现一定程度的官僚主义和腐化现象。为了克服这种问题,党继承了革命年代的斗争经验,将群众路线的理论思想,并在反腐败实际上实践中继续使用,主要依靠党和政府自上而下发动和领导的群众运动,通过群众检举揭发来惩治腐败行为。党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开展了整风、整党运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大规模的“三反”、“五反”运动,通过这些运动,进一步教育党员干部要防止资产阶级思想腐蚀。
    (二)对群众运动反腐的评价
    客观地看,群众运动是党在民主革命战争中卓有成效的政治动员方式和政治经验,是党在革命时期取得胜利的强大动力。群众运动能够集中群众意见,反映群众利益,是党解决社会经济生活中公平各种问题的有效机制,有利于及时反映群众诉求,并对腐败分子产生巨大的震慑作用,及时将各种腐败现象从源头解决。
但群众运动反腐的模式在建国后对我国政治反腐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也出现了严重的问题。首先,群众运动机制的频繁使用会导致国家领导集团自主力量的丧失,进而容易导致社会经济生活领域的全面失序、政治领域的动荡,干扰经济建设的中心,牺牲了社会的发展和效率,冲击和瓦解现有的政治经济结构社会制度。群众运动一旦缺乏理性的思考和科学的引导,没有制度的约束,还容易受特定政治势力利用,沦为集体无意识,释放出对社会结构和政治体制产生巨大的破坏力量。同时群众运动一般产生短期效益,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此外,由于涉及不同利益群体,群众运动一旦启动则惯性很大,容易形成路径依赖,很难驾驭,容易失去控制进而给社会带来不安定的因素。最后,群众运动也会因群众政治水平的不同,而造成群众运动打击对象的模糊等“多数人的暴政”问题,造成大量冤假错案,容易引起打击面扩大化,进而遗留造成大量社会问题。因此,改革开放之后党吸取了历史教训将惩治腐败始终纳入政治体制内的思想教育、法制和制度体系轨道,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开展反腐败斗争,但是不再采取群众运动模式。
三、法制与权力反腐模式及其述评
    (一)法制与权力反腐模式
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共产党吸取了“文革”的教训,为避免“群众运动”产生的社会问题,认识到“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性,做到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党在反腐败领域不断出台各类制度和举措。邓小平同志指出:“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对干部和共产党员来说,廉政建设要作为大事来抓。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  鉴于历史的经验,邓小平反复强调反腐败不能采取过去搞政治运动的办法,而要遵循社会主义的法制原则。从此中国进入了立法、法制建设的快速发展阶段。
截至2002 年,全国省(部) 级以上机关共制定党风廉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2000 余件 。2004 年,又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反腐败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而反腐专职机关通过“个案式”反腐的惩治力度也一直在不断加强,仅2003 年,各级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案件总数就达39562件43490 人  。
与此同时,党内也不断出台了各类监督党员领导干部、防范腐败的条例、办法,如《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使党内反腐有法可依,有制度保证。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基本都实现了有法可依。在国家的各类反腐工作方面中都有严格且而又完善的法规制度体系去规范和指导。法制建设成为政治体制内解决腐败问题有法可依的保证。
在现实政治生活中,法制反腐模式表现为党内通过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法律、法规指导反腐败工作,实质是利用政治系统内的权力来反腐,因而也表现为权力反腐模式。这一形式着眼于党的体制内的优化,通过法律、理性的引导和教育,一方面加强党的权威,另一方面在政治稳定的条件下逐步解决现有各种问题。因此,法制与权力反腐模式就成为我国改革开放之后保证经济建设迅速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促进社会秩序安定团结的重要保证力量。
    (二)法制与权力反腐模式的评价
实践证明,虽然法制与权力反腐模式构筑了权力制衡的法律体系,将法律和规范作为刚性规则设立了权力使用的边界和框架,但刚性的法律、严苛的纪律和权力制约并没有能完全杜绝腐败现象。腐败问题并未得到很好的控制。
具体来看,法制与权力反腐主要由纪检部门、司法部门进行调查,严格按照特定程序和法律办案,最后由检察院、法院进行处理。这种模式虽然保证了反腐工作始终在积极的轨道上进行,社会秩序的基本稳定,而且少有冤假错案。但法制与权力反腐容易形成办案部门疲于奔命到处救火的被动状态。更重要的是,法制与权力反腐模式集中治理腐败问题时,通常主要依靠领导人的决心和态度来确定反腐的目标、重点与力度,带有一定的人治特点。由于过分倚重个人权力的作用,而且反腐斗争有可能沦为权力斗争的工具,甚至使得一些腐败分子认为有没有搞腐败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一定要在政治上站对队伍。另一方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被地方化、部门化、个人化,对腐败案件的查处还可能受到人为因素的干扰。
近年来中国的腐败大案、要案、窝案不断增加;涉案金额越来越大;涉案官员的级别也越来越高而且面多人广,并呈现集体腐败的趋势;腐败范围也越来越大。法制反腐模式主要针对腐败出现后的惩治和事后的打击,重视了治标,而忽略了治本和源头的防范。事后打击腐败难以挽回国家的巨额经济损失。其次,事后打击具有明显的滞后性。“亡羊补牢”和追惩处于防不胜防的尴尬境地。因此,法制与权力反腐模式必然要过渡到依靠“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惩戒”惩治和预防腐败制度体系反腐模式阶段。
四、制度体系反腐模式及其述评
    (一)制度体系反腐
党对制度反腐模式的探索源于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从制度层面解决和防止特权和腐败现象的论断。他认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
邓小平用“制度好可以防止坏人做坏事、制度不好甚至好人也可能做坏事”的论断,在党内发出了制度反腐的先声。此后,制度反腐的新路成为中国共产党不断探索研究的重要领域。
以江泽民为核心的中央领导集体在继承和发展邓小平制度反腐思想的基础上,突出依靠制度建设开展反腐败工作,并在现实中将制度安排和制度创新反腐模式被确认为反腐败治本之策。江泽民同志提出:“我们一定要从近年国内外惊心动魄的严酷斗争中警醒。从严治党。建立健全一套拒腐防变的制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同一切消极腐败现象进行毫不留情的斗争。” 这一时期的反腐败工作可以视为“三管齐下”,即综合运用“思想政治教育模式”,积极查办大案要案的“法制模式”,并积极依靠制度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制度模式”。
以胡锦涛为核心的新的中央领导集体按照科学发展观的指引积极完善制度体系建设反腐模式,围绕着执政党与社会、国家以及执政党内部的关系,从反腐倡廉的内在规律出发,提出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抓紧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先后提出“要努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完善监督机制,切实做到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切实用来为人民服务” ,“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更大范围和层次上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完善创新了信访制度、诫勉谈话制度、巡视制度、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检察机关联合各个相关部门共同预防职务犯罪等制度,建立了中国预防腐败格局,设立预防腐败的专门机构,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力度,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
    (二)对制度体系反腐的评价
改革开放30多年,中国共产党对制度体系建设反腐败的认识和探索是逐步深化的。党的十六大指出,“要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运行机制”。十七大报告将“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明确概括为“权力结构”,“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形成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监控机制”, 因此,党的制度反腐是以权力结构为载体,核心在于政治、行政权力结构关系的重塑,致力于构建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制度反腐的提出,把反腐战略的着眼点从人治移向了法治,而且“制度”这一概念意味着,国家反腐不再仅仅是倚赖一把或几把“利斧”或者领导人的意志,而是要形成适应国家、社会治理环境的政治权力结构体制,通过相互制约、监督、支持、配套的制度在政治经济生活中自觉运行,构建“预防、惩治、监督、激励、教育等诸多反腐环节相联系的制度体系”。
但是,近年来我国各类反腐法律、规范性文件等制度的日益增加并没有明显遏止住腐败的日益猖獗,腐败形势仍然很严峻。这说明当前的制度设计在内容、形式和效果上都有待进一步完善,还有待认真反思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实用性和适应性。我国廉政制度的日益增加与腐败的日益猖獗之悖论使我们意识到,不仅“制度是重要的”,制度与制度环境、制度与权力配置结构、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制度与其实施之间的适应性更是重中之重。因此,也有人提出,“在廉政建设的实践中,我们缺少的并不全是制度,而是缺少廉政制度的适应性” 。反腐败制度环境和体系建设仍然任重道远。
五、未来反腐模式的选择   
腐败来自于不受监督制约的权力。制度体系则能制约权力不被滥用。制度具有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稳定性,是反腐败成败的决定性因素。而科学反腐制度核心在于建立一整套预防伦理失范、监督制约权力使用的机制体制。 
中国共产党反腐实践从经验摸索到科学认识与科学治理经历了一个过程。未来党的反腐路径必然依靠预防、监督、惩治、激励、教育等体制反腐制度系统建设,通过借鉴传统历史经验,积极引导大众民主参与反腐败,综合“思想教育反腐”、“信息技术反腐”、“管理过程反腐”与“制度体系反腐”等从根本上遏制腐败。通过权力结构的调整,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集结多方力量,最终在全社会形成强大反腐合力。
(一)要汲取传统历史经验,完善吏治制度。
治国必先治吏,澄清吏治的根本在于制度,让权力得到有效制衡是根本保证。不能将一个国家的兴衰寄希望一人之德能。依靠少数人的德能治理庞大的官僚队伍,必然导致国家的失控。 在以现代化为使命的政府主导变革过程中,需要确保中央的权威,推动依法治吏,实现吏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历史证明,中国传统社会两千多年所缔造的封建制度体系“腐而不朽,垂而不死。死而不僵”的深层次原因。一是隋唐开创的科举制为吏治清明和用人科学提供了良好的制度安排。二是秦汉完备的监察制度,使传统社会的权力结构内部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在封建权力制度体系内,皇帝握有立法权,代表着领导力和决断力;丞相及地方行政长官掌有行政权,代表政令的执行;完善的监察系统从中央的御史大夫到地方监察官刺史行使监督权。这种权力结构维护了传统社会权力机制的正常运行,使贪官污吏及不合格的官员能及时有效地清除出去。入口有比较客观公正的科举制,出口有相对独立的监察制,从而确保了多数朝代都能维持二三百年。而监察制度和科举制度,基本上也与中国传统社会相伴始终。
(二)要依靠民主,积极引导大众在党的领导下参与反腐。
毛泽东在60年前就年前在谈到“兴亡周期律”时指出:“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够跳出周期律。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  2010年 2月27日,温家宝接受中国政府网和新华网联合专访谈及反腐败问题时也表示:只有民主才不会出现人亡政息。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制度学派代表人物诺思认为,国家作为一种与权力相关的制度安排的集合,带有“契约”和“掠夺”的双重属性。若权力的暴力潜能在公民之间进行平等分配,便产生契约性的国家;若这样的分配是不平等的,便产生了掠夺性(或剥削性)的国家,由此出现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即掠夺者(或剥削者)和被掠夺者(或被剥削者)。 民主是将暴力潜能合理分配的机制在国家、社会和公民之间权力分配的协调机制。只有权力结构的平衡,才能使得大众参与和监督作用落到实处。
历史经验证实,大众民主的暴力潜能如果过多分配,就呈现如群众运动的“多数人的暴政”,导致强大的社会力量,弱小的国家力量,进而使得社会结构和社会制度瓦解;但大众民主的暴力潜能过少的分配,则会导致大众利益的绝对剥夺,政府权力会过度膨胀,产生腐败蔓延等问题,进而会失去民众的支持。
(三)要注重反腐制度落实层面的“管理过程反腐”,创新监督体制,真正保证制度运作效果。
当前的反腐败研究偏重于体制的静态研究。这一模式虽能解决规范层面的问题,却无法解释静态制度在现实政府运行过程中不作为和失效的问题。“从立法与制度安排来看,中国现阶段并不缺少反腐的法律法规制度,惩治力度也相当大,缺少的是反腐制度落实层面的制约监督机制。在推进反腐制度建设中,由‘制度制定’到‘制度实现’的中间环节,即过程防腐机制的缺失正是当前腐败仍不断滋生蔓延的症结所在。过程防腐是当前中国制度反腐的薄弱环节。” 在制度建设中,完善过程防腐的中间环节,才能很好地得到贯彻落实,权力运行才能得到有效的制约监督,公共权力才能真正远离腐败。
中国目前形式上较为完整的监督与权力腐败十分严峻的现象共存。因而需要进一步改革完善创新监督机制,确保监督在体制上存在,但是在现实运作中缺位。因此应该进行监督机制创新:制定专门监督的法律,使监督有法可依;监督缺位需问责;完善监督体制中相互推诿的权力结构矛盾,理顺党的纪检组织与人大、法院等机构的关系 。
    (四)要利用先进信息技术手段和网络的舆论监督力量实现“信息技术反腐”。
    当代社会全面进入信息化时代。在反腐败领域,信息技术和网络平台在当今已经成为反腐败的重要力量。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业已成为党反腐的重要趋向。技术发展使网络成为并列于国家的“第四权力”。以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为基础的网络媒体则被称之为“第四媒体” ,它通过众多网民中进行信息的传播和反馈,从而实现对政府及其官员行为的监督,具有广泛性、群众性、及时性、透明性等特点。第四媒体借助法律赋予的权利,在防腐惩腐过程中充当先锋,积极发现和揭露贪污腐化行为,从不同的视角监视着党和政府的权力行使活动。
    (五)要加强“思想教育反腐”与“制度体系反腐”等机制体制。
党要积极升华传统“以廉为贵”、“任人唯贤”、“为政以德”的廉政文化资源为现代公共伦理精神和政治文明,丰富新时期思想教育反腐内容;为了保证政治权力结构的平衡,积极汲取西方廉政文化精华,借助公民社会来监督公共权力、将权力放在阳光下,以公民权利制约权力,积极引导大众民主力量参与反腐败;利用政治权力结构的重塑,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法律制约权力来完善党内监督、明确党内纪律和保障党员权利、发扬党内民主,“真正建立起思想道德教育的长效机制、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的监控机制,建成完善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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