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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劳动制度比雇佣劳动制度的优越性(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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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3cool 发表于 2009-11-29 15:25: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tai3cool 于 2009-11-29 16:19 编辑

作者:金鑫水淼
6 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马克思在《雇佣劳动与资本》中已经详细阐述了雇佣劳动制度造成人的异化,造成人的奴役,实现不了人的全面发展。雇佣劳动制度使人的劳动与自己的劳动产品相分离,自我价值的一部分被雇佣者所占有,实现不了人生价值的最大化,因为其劳动价值创造的越多就越会被雇佣者占有的多;同时,人的发展受雇佣者的限制,自我价值受雇佣者的评价,而不是受到公益评价,自我的发展是限制性发展,自我意志得不到完全的发挥,自我的发展是符合雇佣者要求的发展,而不是与公共需要的发展。雇佣劳动制度下人的发展片面性,还同财富拥有量的两极分化一样体现在智力资源拥有量上的两极分化:资产者用自己的资金可以够买得到更多受教育的权利,从而获得更好的智力发展,而无产阶级只能通过仅有的一些钱够买满足自多自存的生活资料,维持自己的生命,他们无法为自己和后代够买得到像资产阶级一样的受教育权利。财富与智力资源的两极分化,加上雇佣制度造成的失业现像,使得大部分贫困人口发展所需的物质生产资料和智力资源受到制约性限制,加上发展所需的公共产品缺乏,这其中一部分人就走向了犯罪的道路,抢劫事件中很大一部分人正是发展所需资源的匮乏性和人发展的片面性所导制,自杀现像也是人发展的片面性的一个很好的证明,无论是被逼无奈还是精神出现异常。人发展的片面性,导制社会阶层的分化,出现社会不稳定因素。
  

      志愿劳动制度从社会需要出发产生志愿劳动岗位,劳动者能够按照社会需要和自身需要从事社会公共岗位,在岗位中的劳动发挥其主观能动公益性,利用公共资源,创造的劳动产品所有权归公共社会所有,从公共社会获取到劳动价值的公益评价。在公益评价体系下,产品的所有权虽然是与劳动者分离,但体现其劳动的价值并未与劳动者分离,创造的价值属于劳动者,即劳动者为公共社会生产公共资料,同时为自身创造劳动价值,体现的是公共价值与自身价值的统一性,自身利益与社会利益的一致性,以此劳动者没有剩余价值被剥削,劳动创造的价值完全归劳动者所有。劳动的过程既满足了社会需要同时又达了劳动者价值的最大化,既利于己又利于公共社会,创造的是公益价值。正因为志愿劳动制度的公益性,劳动产品所有权与劳动价值所有权的分离性,所有劳动产品转化为公共产品,劳动者按照发展需要根据自身价值从社会中获取到公共产品,促使其发展,发展所需公共资源的充足性和劳动者的主观能动公益性,实现了人发展的全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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