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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知识点第一部分14

2012-5-16 16:46| 发布者: bjangel| 查看: 250| 评论: 0

摘要: 2012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知识点第一部分14  工程价款结算时发包方拒绝补付工程款引起的纠纷案    2000年7月25日,××市A建筑工程队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了该市××肉用种鸡厂的种鸡孵化室工程。A建筑工 ...
2012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知识点第一部分14

  工程价款结算时发包方拒绝补付工程款引起的纠纷案

  [案情介绍]

  2000年7月25日,××市A建筑工程队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了该市××肉用种鸡厂的种鸡孵化室工程。A建筑工程队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发现鸡厂为了节约开支,防止该工程超出预算,经原告B建筑队同意,自己从××物资供应站采购了一批价值36500元的木材,并从应预付A建筑工程队的工程款中拨出36500元,支付了木材款。2001年8月9日,该工程如期竣工后,双方在结算工程款时,××种鸡厂又从应付A建筑工程队的工程款中扣队了购木材款36500元。A建筑工程队经核算当即提出其扣除购木材款属再次扣除,是计算失误,要求立即给付多扣的工程款36500元。××种鸡厂拒不给付。2002年6月,A建筑工程队起诉至法院,要求××种鸡厂给付欠款36500元及相应的银行利息。

  [案例评析]

  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建筑安装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认真履行。××种鸡厂在工程结算时,重复扣除木材款,在A建筑工程队举出正确的工程款数据后仍拒绝补足工程款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应承担完全的民事责任,故法院对A建筑工程队要求××种鸡厂给付所欠工程款及赔偿相应的银行贷款利息损失的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种鸡厂给付A建筑工程队工程款36500元及赔偿A建筑工程队经济损失9202.5元。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为了完成一定建设工程项目,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可分为两大类: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和勘察设计合同。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立法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建设单位(发包方)与施工单位(承包方)之间,为完成特定的建筑安装工程任务,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应依照《合同法》执行。

  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承包方的主要义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完成建筑安装任务等,发包方的主要义务有提供施工所必要的设计图纸、给付工程款,包工不包料的,要保证供应施工所需要的建筑材料。承包方和发包方任何一方不按合同履行义务,都是违约行为,都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发包方拖欠承包方工程款的行为是违约行为,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应承担民事责任,给付工程款及赔偿承包方的经济损失。

  总承包商与分包商在投标中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建筑行业中,一个很特殊的情况是:在招标文件中,业主往往要求承包商在投标中注明拟分包的工程,并列明分包商的名字。这里容易发生的争议是,承包商在其向业主投标中列入了分包商的名字,利用了分包商的报价,是否要对分包商承担责任。

  换句话说,如果承包商列入分包商的名字后却没有同该分包商签定分包合同,是否要赔偿分包商的损失。

  一般地说,缔约过失责任一般用于业主向承包商索赔或承包商向分包商索赔。也就是自上向下索赔。低层承包商向高层承包商,例如分包商向承包商索赔成功的可能性较小。

  在一个案例中,承包商在其标书中列入了分包商的名字,列入分包商的名字是业主的要求而不是法规的要求。法院承认承包商有利用缔约过失责任向分包商索赔的权利,但拒绝了分包商利用缔约过失责任向承包商索赔。

  法院分析了建筑行业和招标投标的性质后认为,首先分包商受其标书约束的原因是承包商在特定的工程上正当地依赖了分包商的报价。一旦承包商中标,他就要受自己标书的约束。

  如果允许分包商拒绝承包商按分包商的报价签定分包合同,则承包商将受到损失。比较而言,分包商没有依赖承包商,也没有受到损失。一个分包商投标给一个工程的所有或大部分竞标的承包商。分包商投标给发出邀请的承包商,也投标未给其发出邀请的承包商。分包商投标所花费的时间和费用无法在这些承包商之间划分。分包商投标的总费用又是公司总部费用的一部分。同样的标书发给不同的承包商。

  这样,具体哪个承包商中标对分包商无关紧要。无论哪个承包商中标,也无论分包商是否中标,分包商都要在准备标书时做同样的工作,花同样的费用。在分包合同授予和工程开工以前,分包商没有增加费用。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承包商在向业主的投标中列入了分包商的名字,以后又与其他人签定分包合同,分包商不能利用缔约过失责任向承包商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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