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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税法

2012-5-8 16:24| 发布者: bjangel| 查看: 106| 评论: 0

摘要: 2012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税法  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特殊情况下延期纳税的权利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 ...
2012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税法

  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特殊情况下延期纳税的权利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收取完税凭证的权利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重点解析]

  掌握数据。

  二、义务

  1.依法纳税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未按规定解缴税款是指扣缴义务人已将纳税人应缴的税款代扣、代收,但没有按时缴入国库的行为。

  2.出境清税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3.纳税人报告制度

  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重点解析]

  对义务能理解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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