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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劳动保护的规定

2012-5-8 16:21| 发布者: bjangel| 查看: 141| 评论: 0

摘要: 2012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劳动保护的规定  劳动保护的规定  一、劳动安全卫生  劳动安全卫生,又称劳动保护,是指直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的法律保障。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 ...
2012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劳动保护的规定

  劳动保护的规定

  一、劳动安全卫生

  劳动安全卫生,又称劳动保护,是指直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的法律保障。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遵守如下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规定;

  (1)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

  (3)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5)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1.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规定主要包括: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重点解析]

  1.注意哪些属于绝对禁止安排的劳动,哪些是在特定时间内不得安排的劳动。

  2.要分清不同特定时间内的不同保护要求。

  3.对于几个重要的期限也应当记住。

  2.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所谓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主要包括:

  (1)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重点解析]

  1.注意未成年工和童工不是一个法律概念。

  2.注意掌握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的三类劳动,其中“有毒有害”并不在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的劳动种类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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