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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012-5-8 16:15| 发布者: bjangel| 查看: 100| 评论: 0

摘要: 2012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一、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概念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欠缺生效条件时,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 ...
2012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一、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概念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欠缺生效条件时,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裁定,从而使合同的内容变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

  [重点解析]

  1.前面学习过的有效合同的四个条件有哪些?我们回忆一下:

  (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

  2.当所签订的合同不完全符合这些条件的时候,就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这样的合同可能有三个结果:

  (1)是被撤销,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

  (2)是被变更,合同的内容趋于合理。

  (3)是不变,也就是当事人不去申请变更或者撤销,愿意按照原合同履行,则原合同有效。

  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依据《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三)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四)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重点解析]

  1.对于上面这些构成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条件需要牢牢掌握住,特别是要和构成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对比记忆。

  2.注意请求的对象既可以是人民法院,也可以是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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