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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无效合同

2012-5-8 16:15| 发布者: bjangel| 查看: 83| 评论: 0

摘要: 2012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  一、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生效要件而不产生合同法律效力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无效合同的主要类 ...
2012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

  一、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生效要件而不产生合同法律效力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无效合同的主要类型如下: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免责条款无效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免责条款无效,是指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免责条款。

  《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就侵犯了对方的人身权,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就侵犯了对方的财产权。人身权和财产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如果合同中的条款对此权利予以了侵犯,该条款就是违法的条款,这样的免责条款自然就是无效的。

  [重点解析]

  1.这五种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应当准确记忆,特别是要和后文中“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以及“效力待定合同”相区别。

  2.对于“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这个情形,其重心就在于损害国家利益,如果仅仅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则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而不再是属于无效的合同。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这两种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才会导致合同无效,而不包括如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下位法的强制性规定。

  4.无效的免责条款很适合命题,需要注意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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