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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撤销权

2012-5-8 16:14| 发布者: bjangel| 查看: 104| 评论: 0

摘要: 2012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其债权实现的不当行使,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债权人发现债务人的行为将会危害自身的债权实现时, ...
2012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其债权实现的不当行使,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债权人发现债务人的行为将会危害自身的债权实现时,可以行使法定的撤销权,以保障合同中约定的合法权益。

  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根据《合同法》第74条及其他相关条款来看,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须具备一定条件,而且还要区分债务人的行为是否有偿而导致该条件的不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具体条件如下。

  1.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74条规定,可能导致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债务人行为包括如下三种情形:

  (1)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也就是说,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但是,债务人免除了该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的债务。

  (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这主要指,债务人将其财产赠与他人。

  (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诸如,以1000元的价格转让价值10万元的财产等。此等行为多是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表现。

  但是,在债务人所从事的下列行为中,虽然有可能使债务人财产减少,或者本应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但是,债权人仍然不能行使撤销权:

  (1)债务人拒绝接受某种可能使之获利的行为。这是因为,撤销权目的在于防止债务人财产减少,并恢复债务人财产状况,而不在于增加债务人的财产。

  (2)债务人从事的减少财产行为与其身份密切相关,诸如收养子女。这是因为,撤销权针对的是财产行为,而不包括身份行为。

  (3)不作为的行为。此类行为属于消极行为.债权人无从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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