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工程建设与消防法相关的主要内容3
熟悉保险法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主要内容 建筑工程一切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水坝、桥梁、港埠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 (1)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1)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2)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可以包括: ·业主; ·总承包商;。 ·分包商; ·业主聘用的监理工程师; ·与工程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如贷款银行或投资人等。 (2)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承保范围 1)建筑工程一切险适用范围 建筑工程一切险适用于所有房屋工程和公共工程,尤其是: ·住宅、商业用房、医院、学校、剧院; ·工业厂房、电站; ·公路、铁路、飞机场; ·桥梁、船闸、大坝、隧道、排灌工程、水渠及港埠等。 2)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的内容 ·工程本身 工程本身是指由总承包商和分包商为履行合同而实施的全部工程。包括:预备工程,如上方、水准测量;临时工程,如引水、保护堤;全部存放于工地,为施工所必需的材料。 ·施工用设施和设备 施工用设施和设备包括活动房、存料库、配料棚、搅拌站、脚手架,水电供应及其他类似设施。 ·施工机具 施工机具包括大型陆上运输和施工机械、吊车及不能在公路上行驶的工地用车辆,不管这些机具属承包商所有还是其租赁物资。 ·场地清理费 这是指在发生灾害事故后场地上产生了大量的残砾,为清理工地现场而必须支付的一笔费用。 ·第三者责任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但是,被保险人的职工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应予除外(属于意外伤害保险)。 ·工地内现有的建筑物 这是指不在承保的工程范围内的、所有人或承包人所有的工地内已有的建筑物或财产。 ·由被保险人看管或监护的停放于工地的财产。 3)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危险与损害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的危险与损害涉及面很广,几保险单中列举的除外情况之外的一切事故损失全在保险范围内,尤其是下述原因造成的损失: ·火灾、爆炸、雷击、飞机坠毁及灭火或其他救助所造成的损失; ·海啸、洪水、潮水、水灾、地震、暴雨、风暴、雪崩、地崩、山崩、冻灾、冰雹及其他自然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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