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一建法规辅导: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
1Z304035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融资租赁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特殊交易方式。融资租赁合同涉及出租人、出卖人和承租人三方主体。通常的做法是,承租人要求出租人为其融资购买所需的租赁物,由出租人向出卖人支付价款,并由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及承担瑕疵担保义务,而承租人仅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而无需向出卖人承担义务。 (一)出租人身份的二重性 出租人是租赁行为的出租方,但在承租人选择承租物和出卖人后,出租人与出卖人之间构成了法律上的买卖关系,因而又是买受人。 (二)出卖人权利与义务相对人的差异性 1、融资租赁合同不同于买卖合同。即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受人的义务。 2、融资租赁合同也不同于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但承租人须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义务。 (三)融资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 二、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出租人的义务 1.向出卖人支付价金的义务 2.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和使用的义务——买卖不破租赁 3.协助承租人索赔的义务 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4.尊重承租人选择权的义务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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