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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一建法规辅导: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

2012-4-27 11:39| 发布者: jyt2012| 查看: 529| 评论: 0

摘要: 2012年一建法规辅导: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  1Z304033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  一、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  二、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贷款人的义务  1.提供借款的义务  2.不得预扣利息的义务  ★借款 ...

 

2012年一建法规辅导: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

 

  1Z304033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

 

  一、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

 

 

  二、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贷款人的义务

  1.提供借款的义务

  2.不得预扣利息的义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二)借款人的义务

  1.提供担保的义务

  2.提供真实情况的义务

  3.按照约定收取借款的义务

  4.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义务

  ★5.按期归还本金和利息的义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于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也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三、借款合同的其他规定

  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实践性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人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人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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