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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一建法规辅导:工程价款的支付

2012-4-27 10:32| 发布者: jyt2012| 查看: 439| 评论: 0

摘要: 2012年一建法规辅导:工程价款的支付  工程价款的支付  《合同法》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 ...

 

2012年一建法规辅导:工程价款的支付

 

  工程价款的支付

 

  《合同法》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

 

  (一)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前提条件和支付程序

  《合同法》规定,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据此,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是承包人取得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

  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的支付程序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支付程序一般为:(1)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2)发包人对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进行审核;

  (3)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处理。

 

  (二)合同价款的确定(07单选)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 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有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对于“黑白合同”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三)解决工程价款结算争议的规定

  1.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的单方结算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前提)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对工程量有争议的工程款结算

  (1)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2)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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