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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要约与承诺

2012-4-17 16:03| 发布者: bjangel| 查看: 249| 评论: 0

摘要: 2012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要约与承诺  要约与承诺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和条件  ①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②提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③接受要约的一方为受要约人。要约人上特定的 ...
2012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要约与承诺

  要约与承诺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和条件

  ①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②提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③接受要约的一方为受要约人。要约人上特定的,受要约人既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要约应具备以下条件:④(1)内容具体确定;⑤(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比如价目表的寄送、招标公告、商业广告、招股说明书等,即是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撤回,是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欲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撤销,是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欲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该项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二)承诺

  1.承诺的概念和条件

  承诺是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具有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只能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发出。

  2.承诺的期限

  承诺必须以明示的方式,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视要约的方式而定。

  4.承诺的撤回

  承诺的撤回是承诺人阻止或者消灭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三)要约和承诺的生效

  《合同法》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诺的通知送达给要约人时生效。

  (四)合同的成立——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成立

  1.不要式合同的成立

  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标的、数量等内容协商一致。如果法律法规、当事人对合同的形式、程序没有特殊的要求,则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要式合同的成立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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