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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行业“预付款”没有双倍返还义务

2011-9-8 11:53| 发布者: vv3| 查看: 247| 评论: 0

摘要: 汽车行业“预付款”没有双倍返还义务 汽车这一特殊的奢侈消费品正快速驶入中国普通家庭,私人购车比例大幅提高,有车族从过去的“大款”向普通的工薪阶层延伸。然而消费者和经销商签订购车合同不谨慎、不严密, ...
 
 汽车行业“预付款”没有双倍返还义务
 
 
       汽车这一特殊的奢侈消费品正快速驶入中国普通家庭,私人购车比例大幅提高,有车族从过去的“大款”向普通的工薪阶层延伸。然而消费者和经销商签订购车合同不谨慎、不严密,产生了诸多经济纠纷。这两年来,类似投诉亦不断呈上升趋势。
  近日,消保委接到陈先生的投诉。他在上海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预订一辆轿车,当时口头约定在15天内交车,并支付1000元的预付款。
  可过了约定的时间,该公司却未能按时交车,消费者陈先生于是要求商家双倍返还预付款,双方协商未果后,陈先生向消保委进行了投诉。消保委联系该商家,公司负责人表示陈先生反映事情属实,由于车辆货源紧缺,未能按时交车给消费者,但公司已经处理了该投诉,把钱退还给了陈先生。至于陈先生要求的双倍返还没依据,公司不予采纳,理由是合同上写的是预付款而非定金。
  经核实,双方合同上标注的确实是“预付款”而非“定金”,陈先生所提出的索赔依据是合同上写明:如果消费者解除合同,则预付款将归公司所有。反之,公司解约,理应双倍返还。
  经调解,消保委指出“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其目的是解决合同一方周转资金短缺,不具有担保债务的履行作用,不能证明合同成立,所以违约方无需双倍返还。而定金有担保合同履行作用和证明合同成立作用,给付定金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方违约将双倍返还定金。对消费者提出的要求消保委不主张。但是作为一个大型企业的4S店经销商,不能用格式条款、合同把不公平的条款强加给消费者,扩大自己的免责范围,迫使消费者放弃应有的权利。“车到通知”、“预付款不予退还”这些条款都在忽悠消费者,利益总是偏向商家。对消费者是不公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经销商负责人表示择日对消费者作补偿,送价值500元左右的车内用品。陈先生对此满意。
  点评: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明示汽车质量保障及售后服务内容,授权经营合同的约定和服务规范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知名企业在市场行为中,自觉践行诚信原则,真正做到诚实守信、公平买卖,用优质商品和服务满足社会需求。同时提醒消费者在购车签约时必须考虑周全,付款时对预付款、定金、订金的法律含义有清晰的概念,防止自己的利益被侵害。
  商家“捂”优惠惹出投诉
  陈女士在4S店购买了一款轿车,提车后不久,消费者了解到该公司正在搞优惠促销,买小排量车可返回2.5%购置税差额,于是向公司索要,但交涉无果。陈女士遂向消保委投诉,要求对方返回差额。
  通过调查,陈女士的购车合同上没有出现可返回2.5%的购置税差额的条款;二是当时她没有看到4S店的广告宣传中涉及购买小排量轿车可返回2.5%的购置税差额的内容;三是返回2.5%的购置税差额活动在陈女士购车时的确有。对此,该4S店负责人答复:部分消费者确实享受了买小排量车返回2.5%的购置税差额,但需要在购车合同中有特别表述或者有口头约定,才能享受。经多次与双方协调,4S店同意向消费者返回2.5%的购置税差额。
  这个案例中,4S店故意不向消费者说明品牌活动,致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点评:在接受经营者的服务时,特别是在看到一些非常具有诱惑力的广告语时,一定要收集相关资料,头脑冷静,仔细分析,要了解商家促销活动的具体情况,有疑问要及时提出。同时,消费者根据广告内容在期限内向经营者提出购买广告上的商品时,经营者应该从诚实守信的角度主动向消费者兑现承诺。如果经营者真的由于工作疏漏造成广告内容有误,也应向消费者耐心解释,并赔偿消费者合理的费用。
  “土政策”不能代替合同约定
  消费者徐小姐投诉,他购买了一辆轿车,合同中写明赠送贴膜,但对方只贴了后挡风玻璃和门上玻璃的膜,前挡风玻璃未贴。与对方联系,对方告知前挡风玻璃不赠送贴膜。徐小姐不认可,因合同中未注明,也未事先告知,因此要求公司补贴前挡风玻璃的膜。
  接到投诉后,消保委找该公司了解情况,该公司称:所有赠送贴膜都不包括前挡,公司一直是这样操作的,消费者是无理取闹。消保委当即向该公司提出,合同中只写明赠送贴膜,通常应理解为全车贴膜。如果确实不送前挡风玻璃膜的应在合同中具体写明,不能以公司现行做法没有接到过客户投诉来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经过与该公司的据理力争,该公司最后给消费者赠送了前挡风玻璃贴膜,并且表示会在以后的合同中加以改进。
  点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格式合同条款应当按照通常的文字含义来解释,不能由制订合同方来作出有利于他一方的解释,否则无效。本案中,经营者就是想凭自己的“土政策”来取代合同条款的约定。不能认为之前没人提出异议,所以消费者现在有异议就是不对的,就是无理取闹。这种思维逻辑很不可取,至少表明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一种漠视。企业在遇到消费者投诉时,首先应当冷静检视一下自己的所作所为到底有没有与法律、法规、合同以及正常的交易习惯发生冲突,不能一有投诉就先责怪消费者不通情理。

 
       汽车行业“预付款”没有双倍返还义务的延伸内容:【国际贸易通则】外贸合同常见诈骗方式
 
      外贸合同欺诈主要表现有三大手法:
  A、打融资幌子骗取考察费
    【案例】2002年4月,吉林某市一家企业接到一张来自“世界华人工商促进会”的邀请函,声称可以帮助该企业到海外市场融资,对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还可以包销经技术改造后企业的产品。随后,该市领导亲自带队到深圳洽谈融资事宜。一名自称“深圳华商融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和“世界华人工商促进会”秘书长的人物接待了他们并进行了合作洽谈。随后,双方签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该企业缴纳了10万元的项目考察费和评估费。等企业回去后再与这家公司及相关人等联系时,对方却已不见踪影。
    B、利用“海外关系”骗取保证金
   【案例】2004年6月23日,罗湖工商分局接到市工商局转来一份有关涉嫌合同欺诈的投诉。深圳市永东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声称要购买投诉人钟先生的木材用于出口。双方签订合同后,该公司主动提出给钟先生汇美元当货款,于是钟先生先交了定仓费1万元。当钟先生把合同取回后,该公司却不见了踪影。
   C、帮助出口”骗取认证费
   【案例】去年6月,深圳工商部门接到江西赣州鑫海食品厂的投诉。事情经过是这样的:2002年9月,深圳市高富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谢某打电话给江西省赣州市鑫海食品厂负责人,称有一俄罗斯外商需订购一批腊制品。鑫海食品厂对这个开拓海外市场的机会非常重视,与高富海签订了销售代理业务合约书,约定高富海公司为销售代理,负责海外客商订单。接着,高富海称俄联邦西比国际有限公司需100吨腊制品订货,但要求提供俄联邦商品检验局核发的《商品质量证明书》和《卫生许可证》。鑫海厂表示没有办法办理。于是,高富海称其在俄罗斯有办事处,可帮助办理。鑫海于是又与高富海签订《委托协议》,全权委托其办理相关证明文件,并按其要求从银行转2万元给高富海公司。之后,高富海开始以种种借口拖延时间,直到12月9日,鑫海再次拨打高富海公司电话时,对方称与鑫海联系的相关人员已离开高富海公司福田工商分局发现,该公司已去向不明。工商人员再到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调查发现,高富海公司涉嫌虚报注册资本200万元。
   【点评】在签订贸易合同时,一定要记住二十字箴言:选好外商;核审资信;提高警惕;慎签合同;完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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