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综合题 1. [答案] [解析](1)进口化妆品应缴纳的关税 =(1180000+20000)×(1+0.3%)×20%=240720(元) (2)进口化妆品应缴纳的消费税 =[(1180000+20000)×(1+0.3%)+240720]÷(1-30%)×30% =618994.29(元) (3)进口化妆品应缴纳的增值税 =[(1180000+20000)×(1+0.3%)+240720]÷(1-30%)×17% =350763.43(元) (4)受托加工业务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85000+46800÷(1+17%)]÷(1-30%)×30%×(1+7%+3%) =58928.57(元) (5)当月销售A化妆品应缴纳的销项税额 =1500000÷3×17%+1000×1500×17% =340000(元) (6)销售B化妆品应缴纳的销项税额 =215000×58×17% =2119900(元) (7)销项税额合计 =46800÷(1+17%)×17%+340000+2119900+140400÷(1+17%)×17%+(678600+50000+20200)÷1.17×17% +130×100×17% =2598110(元) 本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 进项税=350763.43+2000×7%+700000×13%+100000×7%=448903.43(元) 应纳增值税 =2598110-448903.43 = 2149206.57(元) (8)本月应缴纳的消费税: =(1500000÷3+1000×2000+215000×58+140400÷(1+17%)+130×100)×30%-618994.29×75% 4530900-618994.29×75% =4066654.28(元) 2. [答案] [解析](1)销售费用中,广告费税前扣除限额=(6000+120)×15%=918(万元),实际发生600万元,可以据实扣除。 (2)管理费用中,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6000+120)×5‰=30.6(万元)<100×60%=60(万元),可以扣除30.6万元。 (3)利息费用扣除限额=500×6%=30(万元),实际列支500×10%=50(万元),准予扣除30万元,汇兑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 税前准予扣除的财务费用=100-50+30=80(万元) (4)营业外支出中,企业间违约金可以列支,但税务机关的税款滞纳金2万元不得税前扣除。 利润总额=6000+120-4000-76.6-800-600-100-50+(300-25)=768.4(万元) 捐赠扣除限额=768.4×12%=92.21(万元),实际发生10万元,准予扣除10万元。 (5)营业外支出中,企业间违约金可以列支,但税务机关的税款滞纳金2万元不得税前扣除。该公司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768.4+100-30.6-100×50%+100-80+2-(300-25)=534.8(万元) 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的同时在区外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应当单独计算其在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本题中,已说明单独计算所得,所以,可以单独适用税收政策。 设在上海浦东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2免3减半,企业2010年应是减半的第一年,适用25%税率减半。该公司2010年设在浦东新区取得的所得应纳所得税额=534.8×25%×50%=66.85(万元) 徐汇区的所得,不享受上述浦东新区的优惠,按一般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计算,应纳所得税额=100×15%=15(万元) 该企业2010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66.85+15=81.85(万元) 3. [答案] [解析](1)不竞争款项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00×20%=60000(元) (2)建筑工程设计费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① 未考虑捐赠因素时,应纳税所得额=40000×(1-20%)=32000(元) ② 考虑捐赠因素时,可以扣除的捐赠限额=32000×30%=9600(元),小于实际的捐赠额,那么只能在税前扣除9600,所以应纳税所得额=32000- 9600=22400(元) ③ 设计费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22400×30%-2000=4720(元) (3)利息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① 国债利息收入2000元免税。 ② 集资利息收入应纳税额=3000×20%=600(元) 利息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600元。 (4)省人民政府颁发的科技奖20000元免税。 (5)转让技术使用权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30000×(1-20%)× 20%=4800(元) (6)稿酬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50000+20000+10000)×(1-20%)×(1-30%)×20%=8960(元) (7)外资企业支付工资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 [30000×(1-40%)-2000]×20%-375= 2825(元) 派遣单位支付工资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8000×20%-375=1225(元) 该工程师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为: [30000×(1-40%)+8000-2000]×25%-1375=4625(元) 该工程师应该持有两单位支付工资时的代扣代缴证明自行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补交税款4625-2825-1225=575(元) (8)转让专利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税;因分别转让给不同厂商,所以应按两次所得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800)×20%+6000×(1-20%)×20%=16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