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文职人员和部队聘用地方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应参照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政策办理。 一、军队办理单位登记时,应按照《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规范》的要求提供相关的资料。对于无法提供单位设立批准文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资料的,可由部队开具证明;对于无法提供负责人和经办人身份证资料的,可提供负责人和经办人的军官证明。考虑到军队的特殊性,单位在填写《单位登记表》时,可将“单位全称”、“组织机构代码”、“单位证件号码”均填写为“XXXX部队”,“性质代码”填写为“040112”,“单位证件名称”填写“证明”,“负责人证件号码”填写军官证号码,“单位预算代码”、“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单位电子信箱”可不填写,并在“单位应提交证件材料”中注明实际提交的资料名称,《单位登记表》填写举例如下: 单 位 登 记 表
单位全称(公章): 12345部队
单位主管: 复核: 制表: 制表日期: 年 月 日
二、军队单位办理单位开户及日常业务时,应按照《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规范》的要求办理,其中单位名称和个人证件的填写可参照上述单位登记的要求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