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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辅导讲义9

2012-3-19 15:55| 发布者: bjangel| 查看: 115| 评论: 0

摘要: 2012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辅导讲义9  熟悉消防法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主要内容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   (1)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 ...
2012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辅导讲义9

  熟悉消防法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主要内容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  
  (1)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2)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建设工程消防工程的验收  
  (1)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2)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根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  
  工程建设中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3)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前款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2)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对于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  
  (3)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  
  进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4)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了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建设工程勘察与设计任务的发包 
  除有特定要求的一些项目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直接发包外,工程建设勘察、设计任务都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采用招标发包方式进行。 
  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可以直接发包的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项目有: 
  1)采用特定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 
  2)建筑艺术造型有特定要求的;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 
  发包方可以将整个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也可以将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 
  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工程建设勘察、设计任务进行转包。但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后,可将除工程建设主体部分外的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其他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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