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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权利冲突的建议

2012-3-18 05:22| 发布者: vv12| 查看: 137| 评论: 0

摘要: 解决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权利冲突的建议   (一)保护在先权利原则   即在后权利的设立与行使不得侵犯或妨碍他人在先已经存在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是处理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最基本的原则。如果 ...

 

 

解决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权利冲突的建议

 

 

  (一)保护在先权利原则

  即在后权利的设立与行使不得侵犯或妨碍他人在先已经存在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是处理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最基本的原则。如果商标注册在先,企业名称登记在后,则商标权人的权利与利益就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但如果企业名称登记在先,商标注册在后,由于企业名称专用权有地域范围限制,因此,应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二)禁止混淆原则

  是否存在混淆和混淆的可能性是判定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的标准,该混淆表现为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以及不同经营者之间具有关联关系产生误认。在判断企业名称与商标的使用冲突能否造成消费者误认混淆,原则上应以消费者施以普通注意力是否发生混淆为认定依据。在具体方法上,应以侵权行为发生时的有关事实为依据,同时应考虑但不限于以下因素: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渠道和方式;双方所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的类似程度以及消费者购买时的注意程度;是否有证据证明已造成了实际混淆;是否有利用或损害他人商誉的故意等。

  (三)完善企业名称(商号)权的确权程序制度

  在建立企业名称全省、全国联网检索体系的基础上,建立企业名称与商标注册的交叉检索制度,特别是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及商号的登记交叉检索制度。同时,对企业名称的登记应借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增加事前公告和异议程序、事后争议程序,从而在程序上避免可能发生两权冲突的登记或注册。

  (四)创立自己商标,注册同名企业,获得法律的双重保护。

  法律诉讼只是当事人寻求救济的最后手段,但无论诉讼结果如何,双方当事人都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况且并不是所有的损失都能通过诉讼获得补偿。因此,事先预防就显得尤为重要。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实行商号和商标一体化,以获得法律的双重保护。实践中,将知名商号注册为商标,进而在相关各国注册无疑是对商号的最佳保护措施之一。而以商标给企业命名,一则有利于扩大商标知名度,二则可以扩大商标保护领域,消除商标保护的空白地带。

 

  解决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权利冲突的建议的延伸内容:用知识产权换资本

 

  时下,企业之间的竞争已从资金、资源领域扩展到知识产权领域。而中小企业往往依靠一项特殊产品和服务赢得市场,就成为竞争优势所在。专家指出,中小企业的资产不是表现在有形资产上,而主要体现在知识产权这一无形资产上。因此,一方面银行向中小企业贷款,通过质押企业的知识产权来担保,相比质押有形资产更能控制中小企业命脉。另一方面中小企业通过专利权质押融资,能为进一步开展贸易提供资金支持,解决企业资金紧张问题,同时为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起到推动作用。

 

  三种业务形式所谓专利权质押融资,指银行向中小企业客户提供的以客户专利权作为质押的融资业务。其要点在于:专利项目己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具有市场潜力和经济效益;拥有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专利证书;发明专利有效期不少于1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有效期不少于5年。该业务有以下几种形式:银行+担保公司+专利权反担保目前,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质押合同较多的是这种形式,但这种形式下,担保公司对专利权人的要求较严格,且贷款额度一般不是很大。

 

  银行+知识产权担保+担保公司这套模式较重视知识产权的品质,引入担保公司主要是为降低银行风险提供分担机制,一旦企业出现贷款逾期,由担保公司先垫付银行的资金,再来处置专利权。银行+专利权担保这是政府部门倡导和推行的一种标准模式,尤其在《物权法》出台后,应当首推这个模式,它是真正意义上的专利权质押贷款模式。专利权质押贷款的推出,使知识产权资本价值得以体现和运用,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企业解决资金紧张、加速知识产权和专利权的市场转化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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