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权的法律体系
某项人格、财产权利的保护单靠一部法律是不足的,也是不可能和不合理的,这依赖于完善的法律体系。在我国对企业名称权进行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它们从不同的角度对企业名称权进行保护时,构成了一个完整、全面保护企业名称权的法律体系。 1. 《民法通则》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 如前所述,《民法通则》从民事主体的人格角度立法,着重保护企业的精神利益。盗用、假冒、诋毁他人的企业名称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当然,企业名称具有商业价值,对企业名称权的侵犯,一般会造成该企业的财产损失,被侵权人有权要求赔偿。在保护的途径上,被侵权既可以采取自我救济的,也可以采取司法救济的方法,或者在自我救济无效、无力的情况下,再向法院请求保护。 2. 《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通过行政手段,处罚侵犯他人企业名称权的行为。行政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扣缴营业执照等。
企业名称权的法律体系的延伸内容:用知识产权换资本
时下,企业之间的竞争已从资金、资源领域扩展到知识产权领域。而中小企业往往依靠一项特殊产品和服务赢得市场,就成为竞争优势所在。专家指出,中小企业的资产不是表现在有形资产上,而主要体现在知识产权这一无形资产上。因此,一方面银行向中小企业贷款,通过质押企业的知识产权来担保,相比质押有形资产更能控制中小企业命脉。另一方面中小企业通过专利权质押融资,能为进一步开展贸易提供资金支持,解决企业资金紧张问题,同时为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起到推动作用。
三种业务形式所谓专利权质押融资,指银行向中小企业客户提供的以客户专利权作为质押的融资业务。其要点在于:专利项目己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具有市场潜力和经济效益;拥有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专利证书;发明专利有效期不少于1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有效期不少于5年。该业务有以下几种形式:银行+担保公司+专利权反担保目前,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质押合同较多的是这种形式,但这种形式下,担保公司对专利权人的要求较严格,且贷款额度一般不是很大。
银行+知识产权担保+担保公司这套模式较重视知识产权的品质,引入担保公司主要是为降低银行风险提供分担机制,一旦企业出现贷款逾期,由担保公司先垫付银行的资金,再来处置专利权。银行+专利权担保这是政府部门倡导和推行的一种标准模式,尤其在《物权法》出台后,应当首推这个模式,它是真正意义上的专利权质押贷款模式。专利权质押贷款的推出,使知识产权资本价值得以体现和运用,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企业解决资金紧张、加速知识产权和专利权的市场转化起到积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