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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专用权辨析

2012-3-18 05:01| 发布者: vv12| 查看: 118| 评论: 0

摘要:    企业名称专用权辨析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将名称作为企业法人的必备要素之一,只要经过核准登记,企业才能成立。199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将必须进行企业名称注册登记 ...

 

 

 企业名称专用权辨析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将名称作为企业法人的必备要素之一,只要经过核准登记,企业才能成立。199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将必须进行企业名称注册登记的企业扩延到不具备法人资格,但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注册的其他企业,如合伙企业,企业的分支机构等。这两个行政法规都肯定了核准登记后的企业名称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并且对企业名称的组成和使用作出了详细规定:企业名称应由字号(商号)、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三部分依次组成;企业名称前应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规定的某些企业的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在冠用的行政区划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同行业企业的名称不得混同。可见,企业名称专用权有地域限制,即在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所辖行政区域内且在同行业内享有专用权;超出该行政区域,或者虽在该行政区域,但企业所属行业不同,都不享有专用权。然而,我国登记机关就有3000多个,这使企业名称专用权的效力非常微弱。实际上现行的条块分割的分级登记管理体制,并不能避免企业名称的混同,甚至同行业的企业名称的混同。企业名称混同很容易对公众造成极大的误解(比如企业同属一个集团)。当今,奉行自由的政策原则,企业的经营范围很广,区分某个企业属于哪个行业,不要说一般公众,即使是主管机关也非常困难。另外,在商业迅速的今日,跨县、市连锁经营或设立分支机构已属常事,这样,设立在不同县、市而名称相同的企业,极有可能同时在某县(市)均有分支机构,从而使交易相对人产生混淆。因此,笔者认为,我国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对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规定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其实企业名称专用权实质上是名称权的法律效力,主管机关在审核企业名称登记申请时,即可予以解决。

  企业名称权渊源于公民姓名权。法律并未规定公民享有姓名专用权。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的姓名相同,也极少发生姓名权纠纷问题。企业与公民虽然有所不同,但在名称的使用上却有相似性。法律不应绝对禁止名称的相通或相似,禁止的应是企业之间的混淆。如果某企业名称与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相似,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主管机关应不予登记;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应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处理。这也是《民法通则》规定企业享有名称权,并与公民姓名权同条规定的原因所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也认为,法律不能规定企业享有名称专用权而绝对地排除第三者使用相同名称,但要防止公众误认。①所以说,企业享有名称权而不是名称专用权是合理的,也是现实的。

 

  企业名称专用权辨析的延伸内容:用知识产权换资本

 

  时下,企业之间的竞争已从资金、资源领域扩展到知识产权领域。而中小企业往往依靠一项特殊产品和服务赢得市场,就成为竞争优势所在。专家指出,中小企业的资产不是表现在有形资产上,而主要体现在知识产权这一无形资产上。因此,一方面银行向中小企业贷款,通过质押企业的知识产权来担保,相比质押有形资产更能控制中小企业命脉。另一方面中小企业通过专利权质押融资,能为进一步开展贸易提供资金支持,解决企业资金紧张问题,同时为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起到推动作用。

 

  三种业务形式所谓专利权质押融资,指银行向中小企业客户提供的以客户专利权作为质押的融资业务。其要点在于:专利项目己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具有市场潜力和经济效益;拥有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专利证书;发明专利有效期不少于1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有效期不少于5年。该业务有以下几种形式:银行+担保公司+专利权反担保目前,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质押合同较多的是这种形式,但这种形式下,担保公司对专利权人的要求较严格,且贷款额度一般不是很大。

 

  银行+知识产权担保+担保公司这套模式较重视知识产权的品质,引入担保公司主要是为降低银行风险提供分担机制,一旦企业出现贷款逾期,由担保公司先垫付银行的资金,再来处置专利权。银行+专利权担保这是政府部门倡导和推行的一种标准模式,尤其在《物权法》出台后,应当首推这个模式,它是真正意义上的专利权质押贷款模式。专利权质押贷款的推出,使知识产权资本价值得以体现和运用,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企业解决资金紧张、加速知识产权和专利权的市场转化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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