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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速记(5)

2011-8-20 11:27| 发布者: bjangel| 查看: 927| 评论: 0

摘要: 2011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速记(5)  第五章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一、房产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三税种的区别与联系对比记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纳税人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代管人、使用 ...
2011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速记(5)

  第五章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一、房产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三税种的区别与联系对比记忆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契税

纳税人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代管人、使用人

税法规定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房屋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国有或集体土地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房屋买卖、赠予、交换

计税依据

从价计征(余值)

按下列先后顺序:测定的土地面积;核发土地证书载明的面积;自行申报的土地面积

成交价格、市场价格、补交价格、差额

从租计征(租金)

税率

1.2%

定额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范围内调整,注意,20倍、30%)

3%—5%(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范围内调整)

12%、4%(个人出租居民住房,用于居住)

纳税时间

除将原有住房用于生产经营是从当月计税外,其他情况均从次月开始计税

除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一年时开始,其他全部从次月计税

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的当天

纳税地点

房产所在地

土地所在地

土地、房屋所在地

纳税期限

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

  二、房产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异同(同颜色,同优惠)T2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契税

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不包括出租)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全额或差额)的单位(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以及文化、体育、艺术类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从事业单位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3年。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居民住房)免征房产税。

5.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6.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房产税。

7.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5.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用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3.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5.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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