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速记(3) 第三章 营业税 一、营业税的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如铁道部)、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注意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区别,增值税征税范围是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生产、销售货物。 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1.境内的含义; (1)“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4)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记忆口诀: 提供或接受的劳务、无形资产接受人、土地使用权、不动产在境内。 2.应税劳务; (1)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2)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3)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劳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记忆口诀: 交通建筑金融保险,邮电通信也被他管; 文化体育逃跑很难,娱乐服务也跑不远。 修理修配加工不谈,内部员工劳动不管。 3.混合销售行为 (1)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2)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解释】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4.兼营行为; (1)营业税的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2)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目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3)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记忆口诀: 混合兼营要分清,混合行为看主营。 混合销售有特殊,建筑劳务要注意。 兼营如果单独算,分别征收增和营。 要是不能分别算,核定征收增和营。 兼营不同的税目,分别核算营业额。 未能分别核算出,从高征税不含糊。 纳税兼营有减免,减免单独计算出。 未能单独算出数,不得减免回家哭。 5.特殊业务征税规定 (1)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 (2)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属于其他收入的,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记忆口诀: 销售汽车带服务,销售树木加管护,只把增值税款收。 不卖汽车只服务,只是管护不卖树,只把营业交税务。 还有一点要记住,提供农业的劳务,免征营业的税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