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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分类复习:法律(4)

2011-8-14 21:34| 发布者: sunli1990420| 查看: 163| 评论: 0

摘要: 2011年中级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分类复习:法律(4) var cpro_id = 'u95667'; - 第三十一章 公司法律制度   一 公司法和公司概述  (一)公司法的概念与特征  了解公司法的概念,熟悉公司法的法律 ...

2011年中级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分类复习:法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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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章 公司法律制度


  一 公司法和公司概述
  (一)公司法的概念与特征
  了解公司法的概念,熟悉公司法的法律特征:(1)公司法是一种组织法;(2)公司法是一种行为法;(3)公司法是一种强制性规范较多的法律。
  (二)公司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1.熟悉公司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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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并登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熟悉公司的特征
  注意公司必须是企业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公司的种类
  从股东的责任角度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限责任公司和两合公司四种。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形式仅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式。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形式。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注意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熟悉其职权(关键是审批权,321页)——重大决策权。
  2.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人至13人。但是,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3.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4.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熟悉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的职权。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熟悉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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