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级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分类复习:法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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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章 合同法律制度
一、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订立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从法律上可以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三、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要件和生效时间 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掌握合同的生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和附期限。 (二)无效合同 1.掌握无效合同的特征 (1)具有违法性;(2)无效合同具有不履行性;(3)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2.熟悉无效合同的种类 按照全部还是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分为全部无效的合同和部分无效的合同。 按照无效的原因进行划分,无效合同可分为如下几类: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三)效力未定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未定的合同可以分为主体不合格的效力未定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效力未定合同和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
类型 |
含义 |
对效力的影响 |
1.主体不合格的效力未定合同 |
主要是指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
2.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 |
主要体现为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
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
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
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考试用书 |
(四)可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相对无效的合同)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显失公平的合同;(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如果没有损害国家利益,也属于可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
(五)无效和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处理与缔约过失责任 1.无效和可撤销的合同的处理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对于无效合同,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确认合同无效。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能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2.缔约过失责任 掌握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熟悉特点。注意在一般情况下,信赖利益不能超过履行利益为一项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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