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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基础2010年备考:公司法律制度(6)

2011-8-14 14:38| 发布者: sunli1990420| 查看: 210| 评论: 0

摘要: 中级经济师基础2010年备考:公司法律制度(6) 第四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学习要求:   熟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具体内容: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 ...
中级经济师基础2010年备考:公司法律制度(6)

第四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学习要求:
  熟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具体内容: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第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第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第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第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第六,有公司住所。
  (二)组织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1.股东大会---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董事会和经理
  (1)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人至19人。
  (2)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3.监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4.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1)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3)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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