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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基础2010年备考:行政法基础知识(2)

2011-8-14 14:19| 发布者: sunli1990420| 查看: 162| 评论: 0

摘要: 中级经济师基础2010年备考:行政法基础知识(2) ① 行政主体  Ø 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且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Ø 行政主体可能是国家依据宪法和组织法设立的行使 ...
中级经济师基础2010年备考:行政法基础知识(2)

① 行政主体
 Ø 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且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Ø 行政主体可能是国家依据宪法和组织法设立的行使国家行政权的 国家行政机关,也可能是依据法律通过授权取得行政权的行政机构、公务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
  Ø 行政主体具体通过公务员行使行政职权。
  Ø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界定,在各级国家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就是公务员。
  Ø 公务员有对外代表行政主体的权力,也必须为此承担相应的义务。在外部行政管理关系中,公务员代表行政机关、以所在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公务员的公务行为的结果归属于相应的行政机关,而其非公务行为的结果应由自己承担责任。
  ② 行政相对方
  也称之为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就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质财富、行为和精神财富等。
  (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就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的总和。
  6、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而实施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7、行政行为的分类
  (1)以行政行为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可分为外部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
  (2)以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3)以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调整的程度为标准,可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4)以行政主体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该行政行为为标准,可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应申请的行政行为。
  (5)以决定行政行为成立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的数目为标准,可分为单方行政行为和双方行政行为、多方行政行为。
  (6)以行政行为是否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可分为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
  (7)以行政行为的表现方式为标准 , 可分为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
  u 例题:
  1、(课后习题)以行政主体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该行政行为为标准,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 ( )。
  A.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应申请的行政行为
  B. 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
  C. 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
  D. 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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