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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基础之合同法律制度(8)

2011-8-13 22:29| 发布者: sunli1990420| 查看: 137| 评论: 0

摘要: 2010年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基础之合同法律制度(8)  第九节 部分具体合同  学习要求:   1、掌握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2、掌握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   3、了解借款合同及委托合同   具体内容:   一、 ...
2010年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基础之合同法律制度(8)

 第九节 部分具体合同
 学习要求:
  1、掌握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2、掌握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
  3、了解借款合同及委托合同
  具体内容:
  一、买卖合同
  1、标的物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即订立所有权保留条款。

  【例题23:单选】乙向甲购买10台新型计算机,双方订立了合同。下列关于该合同项下计算机所有权转移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计算机的所有权自买卖合同生效时起转移
  B、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计算机的所有权自甲方交付时起转移
  C、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计算机的所有权自乙方付清全部价款时起转移
  D、如果双方约定,甲方先行交付计算机,在乙方付清全部价款之前,其所有权仍属于甲方,该约定无效
  2、标的物的风险转移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4)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3、标的物质量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卖方。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4、标的物的数量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标的物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二、借款合同
  1.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2.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3.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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