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行测》常识判断刑法基本常识(7)
第七章 罪 数
二、区分罪数的标准:1、符合一个犯罪构成就是一罪;符合数个犯罪构成就是数罪;数次符合同一个犯罪构成也是数罪。2、注意问题:以犯罪的构成为准;坚持主客观相统一;注意刑法分则的特殊规定(盗窃并使用他人信用卡的是盗窃罪、保险诈骗数罪并罚、贪脏枉法的依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
二、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竞合、一行为数法,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特点:1、实施了一个行为;2、触犯了数个罪名。处罚:择一重罪处罚。 三、结果加重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基本犯罪),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特点:1、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加重结果;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2、对基本犯罪一般持故意,对加重结果到少有过失;3、刑法对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
二、惯犯: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腐化生活来源,或者犯罪已成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某种犯罪的情况。可分为常业惯犯(以犯罪为常业,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腐化生活来源的情况)、常习惯犯(是指犯罪已成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某种犯罪的情况)。特点:1、恶习深;2、时间长;3、犯罪次数多;4、社会危害大。我国刑法规定的常业惯犯有:赌博罪、非法行医罪。
二、吸收犯:是指事实上存在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特点:1、具有数个独立的符合犯罪构成的犯罪行为;2、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3、数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的所经阶段或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具本有三种情况:一是重行为德阳收轻行为;二是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三是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三、牵连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特点:1、出于一个犯罪目的;2、实施了数个行为;且数行为之间有手段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关系,应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认定。3、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与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触犯的罪名不是一个。处罚:从一重罪从重处罚。刑法的处理有:1、从一重(枉法裁判并受贿的);2、从一重从重(邮政人员偷窃财物的);3、独立的法定刑(运送偷越国境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4、数罪并罚(走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