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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中级经济师《金融实务》预习第一章(11)

2011-8-6 09:15| 发布者: sunli1990420| 查看: 246| 评论: 0

摘要: 二、我国的货币市场  货币市场指以金融工具为媒介,交易期限在1年以内的资金流通与交易的市场。  (一)同业拆借市场  1984年10月,国家允许各专业银行互相拆借资金。  1995年,要求跨地区、跨系统的同业拆 ...
 2011中级经济师《金融实务》预习第一章(11)
 
 
 二、我国的货币市场
  货币市场指以金融工具为媒介,交易期限在1年以内的资金流通与交易的市场。
  (一)同业拆借市场
  1984年10月,国家允许各专业银行互相拆借资金。
  1995年,要求跨地区、跨系统的同业拆借必须经过人民银行融资中心办理,不允许非金融机构和个人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进一步规范了同业拆借市场。
  1996年1月3日,经过中国人民银行长时间的筹备,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正式建立。商行总行、城市商行、各地融资中心参加同业拆借一级网络;其余金融机构参加二级网络。
  1998年同业拆借二级网络取消,同业拆借业务主要通过拆借中心一级拆借网络进行。
  2008年底,我国同业拆借市场成员787家,机构类型包括:银行和绝大多数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回购协议市场
  (1)我国证券回购市场的发展是从1991年国债回购开始的。1997年6月前债券回购主要集中于上海证券交易所。1997年初开始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2000年,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满足一定条件可参与回购交易。回购期限在1年以下。
  (2)交易主体是具备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交易场所是证券交易所和经批准的融资中心,回购券种为国债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债券,回购期限在1年以下。
  (三)票据市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我国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1.汇票
  ①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付款人见票后或票据到期时,在一定地点对收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信用凭证。
  ②汇票的主要关系人是出票人(签发票据人)、付款人(债务人)、收款人(持票人)、承兑人(承诺付款责任者)。
  ③汇票按出票人不同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2.本票
  ①本票是出票人承诺在一定日期及地点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信用凭证。
  ②按签发人的不同,本票可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
  ③我国目前只有银行本票。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申请人凭以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3.支票
  ①支票是银行的活期存款人通知银行在其存款额度内或在约定的透支额度内,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持票人或指定人的书面凭证。
  ②支票一般可分为记名支票、保付支票、划线支票、旅行支票、现金支票、定额支票等。
  我国商业票据市场的发展:
  我国的商业票据市场始于20世纪80年代上海。
  1984年《商业票据承兑、贴现暂行办法》,1995年《票据法》、《商业银行法》商业票据的发行规模逐渐扩大。
  2006年政府宏观紧缩政策实施,商业票据市场规模萎缩。
  2008年票据市场回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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