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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选拔省检察院检察官和法院法官助理公告

2011-8-3 14:47| 发布者: 青云直上| 查看: 1243| 评论: 0

摘要: 陕西省选拔省检察院检察官和法院法官助理公告   为加强全省法检两院队伍建设,优化人才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暂行办法》、《公 ...
                                                   陕西省选拔省检察院检察官和法院法官助理公告
 
  为加强全省法检两院队伍建设,优化人才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暂行办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陕西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办法(试行)》,经研究决定,面向社会为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机关公开选拔20名检察官任职人选,为基层法院考试录用60名法官助理。现公告如下:
  一、范围对象
  (一)省检察院检察官任职人选选拔范围
  陕西省检察院检察官任职人选,面向全国从事立法、审判、公安、监狱管理、律师、法律教学研究等有关法律工作的人员中选拔。
  (二)基层法院法官助理招考范围
  基层法院法官助理招考对象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1.常住户口在陕西省(公告发布之日前已落户陕西区域);
  2.陕西生源;
  3.陕西区域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
  二、报考条件
  报考人员除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省检察院检察官任职人选的报考条件
  1、学历、学位、专业条件: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取得硕士学位的,本科或攻读学位期间任一阶段须为法学类专业,取得博士学位的,不受所学专业限制。
  2、资格条件:报考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
  3、法律工作经历条件:报考者应当具备2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获得博士学位的,法律工作经历可以降低到1年。
  4、年龄条件:年龄在23周岁以上、32周岁以下(1988年7月30日至1978年7月30日期间出生)。取得博士学位的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以下(1975年7月30日以后出生)。
  (二)基层法院法官助理的报考条件
  1、学历学位条件
  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法学学士及以上学位。
  2、年龄条件
  18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1982年7月30日至1993年7月30日期间出生)。
  法学类专业是指:本科层次含民法,商法,刑法,经济法,行政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环境资源法,财税金融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等方向;研究生层次含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刑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军事法学、法律硕士。
  法律工作经历是指:从事国家或地方的立法工作;审判、检察工作;公安、国家安全、监狱管理、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律师;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党的政法委员会以及政府部门中的法制工作等。从事律师事务、法律服务、工会法律事务、法律顾问、法律援助以及在司法机关服务的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等工作的经历视同为法律工作经历。大学生未取得毕业证之前在校期间的实习、见习期等经历不能作为法律工作经历计算。
  具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报考,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同意报考的证明。其他在职人员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与原工作单位劳动(服务)合同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上毕业证、学位证取得和法律工作经历计算的截止日期为2011年7月30日。如通过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A证暂未办理的,在面试前资格复审时需提供司法主管部门提交的成绩单和考试通过证明。
  (三)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主要情形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曾因个人重大过失被辞退或取消录用资格的、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未经批准自行离职的、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的,以及曾在各级公务员录用考试中作弊或自2006年以来参加各级机关公务员考试被认定填报虚假信息等仍属取消报名资格期限内的人员,不准许报名。
  2.普通高等院校在读研究生、现役军人不准许报名。
  3.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以及不符合本次招考的基本条件和职位要求的人员,不准许报名。
  4.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用人单位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应当回避情形的职位。
  5.其他不适合在法院、检察院工作的情形。
  此外,曾受过行政记过、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曾被劳动教养的,曾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也不得报名参加公开选拔检察官任职人选。
  三、报考程序
  (一)职位查询
  各用人部门具体的招考职位名称、计划录用人数、资格条件等详见《陕西省2011年公开选拔省检察院检察官任职人选和考试录用基层法院法官助理职位表(以下简称《职位表》)。报考人员可以通过以下网站查阅《职位表》:
  陕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http://www.shaanxi.gov.cn
  陕西人事考试网(http://www.sxrsks.cn
  报考人员对《职位表》中的专业、学历学位、资格条件等信息需要咨询时,可直接通过省检察院政治部(电话:029-87265062)、省法院政治部(电话:029-85558939)进行咨询。
  (二)网上报名
  考试报名采取网络报名和网上资格审查的方式进行,不设现场报名。考生进入陕西人事考试网报名,网址:http://www.sxrsks.cn或wsbm.sxrsks.cn
  网上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1.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可在2011年8月8日8:00至2011年8月12日18:00登录陕西人事考试网,提交报考申请并上传本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证件电子照片,jpg格式,大小20KB以下。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职位进行报名,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名时,报考人员要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对所报信息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凡报考资格条件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
  2.查询资格审查结果。报考人员登录陕西人事考试网查询是否通过了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资格未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
  网上资格审查时间为2011年8月8日8:00至2011年8月13日18:00
  (三)报名确认
  资格审查通过的考生请及时在陕西人事考试网进行网上报名确认及缴费。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的每名报考者按每科50元的收费标准,检察官任职人选职位缴费150元,基层法院法官助理职位缴费100元。缴费截止时间为8月14日18:00。未按期进行报名确认并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报考人员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报考人员可以减免考务费用。需要减免考务费用的人员,通过资格审查后,8月14日18时前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减免考务费用手续。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考生,提供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考生,提供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及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到省人事考试中心(地址:西安市西五路83号,电话:029-87447652)审核确认,办理减免考务费用手续。也可就近到报考职位所在市的人事考试机构提出费用减免申请,经审核后汇总上报省人事考试中心确认,办理减免考务费用手续。
  (四)网上打印准考证
  报名确认并缴费成功后,报考人员应在8月24日8:00至8月25日24:00从陕西人事考试网(http://www.sxrsks.cn)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打印中如遇问题,请与陕西省人事考试中心联系解决。因逾期未打印准考证而影响参加考试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五)不足开考比例职位人员的改报
  除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职位开考比例不低于1:2外,其他职位的开考比例不低于1:3。未达到比例的取消或缩减招考计划。因报名缴费确认人数达不到笔试开考比例而被取消招考的职位,将于2011年8月15日上午9:00在陕西省政府门户网和陕西省公务员局网上公告。已通过资格审查,原报考不足开考比例被取消招考职位的考生,可以改报符合报考条件的其它职位。改报只能进行一次,时间为2011年8月15日上午9:00至8月15日16:00。放弃改报的考生,由省人事考试中心退还报名费。
  (六)特别提醒事项
  根据往年报名期间每天上网流量统计,报名最后一天网络访问量剧增,出现过导致网络拥堵甚至瘫痪的情形。请报考人员合理安排报名时间,客观理智选择职位,及时注册报名,尽量不要集中在最后一天报名,以免因无法登陆网站,失去报名机会或资格审查未通过时无法改报。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一)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笔试
  1、内容。基层法院法官助理职位只进行公共科目笔试,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检察官任职人选职位除公共科目笔试外还需进行专业科目笔试《案例分析》,笔试考试大纲在陕西人事考试网公布。
  2、时间地点
  8月27日上午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满分100分)?
  8月27日下午14:00-16:30 申论(满分100分)
  8月28日上午9:00-12:00 案例分析(满分200分)
  本次考试只在西安市设置考场。报考人员应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
  3、成绩查询。笔试成绩预计于2011年9月10日公布,届时请考生登录陕西省政府门户网站和陕西人事考试网查询,同时公布进入面试最低控制分数线。
  (二) 面试
  面试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省检察院、省法院统一安排部署并组织实施。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1.确定面试人选
  根据《职位表》确定的录用计划人数,按照1:3的比例,在进入面试最低控制分数线之上的考生中,以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职位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名单,在陕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统一公告。出现末位笔试总成绩并列的,并列者同时确定为面试资格复审人员。
  单科成绩为零者,不得确定为面试资格复审人员。
  面试前,进入面试人员须提供报考职位要求的本人户口本、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资格证等有关材料,按报考职位分别到省法院、省检察院进行资格复审。凡有关材料信息与报考职位条件不符的,将取消该报考人员参加面试的资格。具体资格复审时间、地点,将在陕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另行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参加面试人员中出现被取消面试资格、放弃面试或不能参加面试等情况而形成的缺额,由省检察院、省法院在笔试总成绩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按报考本职位的考生成绩排序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2.组织面试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主要测试应试者在能力素质、个性特征等方面对工作的适应程度,检察官任职人选面试还将测试检察业务专业素质。面试时,报考人员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原件和面试资格复审合格证明。
  面试成绩当场向考生宣布,并由考生签字确认。面试结束后次日,将考生面试成绩上网公布。
  (三)综合成绩的计算
   检察官任职人选职位综合成绩的计算方法为:
  综合成绩=(申论成绩+行政能力测验成绩+案例分析成绩)/8 +面试成绩/2。
  法官助理职位综合成绩的计算方法为:
  综合成绩=(申论成绩+行政能力测验成绩)/4+面试成绩/2。
  笔试各科成绩、面试成绩、综合成绩均保留小数点后2位。综合成绩保留2位小数后如出现末位并列,并超过招录计划的,综合成绩小数点顺延,直至区分名次。综合成绩末位如完全相同,行政能力测验成绩高者为进入体检人员。
  招录职位面试人数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按如下办法处理:
  1.招录职位面试人员多于招录职位数但又未达到规定比例数的,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
  2.招录职位面试人数少于或等于招录职位数的,考生的面试成绩低于本考场实际参加面试人员平均面试成绩的,取消或缩减该职位招录计划。
  五、考察与体检
  考察、体检工作由省法院和省检察院分别组织实施。
  (一)检察官任职人选职位
  面试结束后,省检察院依据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职位选拔人数与考察对象1:1.2的比例确定差额考察人员,结合考察情况最终按职位选拔人数等额确定体检人员,体检后所出现的缺额,在考察人员范围中递补。
  (二)法官助理职位
  面试结束后,省法院依据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职位招录人数等额确定体检人员,体检后所出现的缺额,按综合成绩在面试人选范围内依次递补。而后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察,考察出现的缺额不再递补。
  体检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在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对体检不合格的项目,考生如有疑义可复检一次,复检结果必须由医院、体检医师和监督人员同时签字确认,并通知考生。?
  考察工作由省法院和省检察院负责组织实施,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2人以上组成。考察着重审核确认报考人员报考资格条件是否真实有效,考察被考察对象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情况,以及是否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等。考察要实事求是,对各方面的意见进行分析,准确把握考察对象的情况,考察结果必须全面、客观、公正。考察后,应写出书面考察意见。
  六、决定任用  
  根据考察与体检情况,由省法院、省检察院(党组)集体讨论提出拟任职人选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后,未发现影响任用问题的,报陕西省委组织部审批。
  经陕西省委组织部审批后,按规定办理录用手续。公开选拔的检察官任职人选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法律任职,在依法任命前,应当参加任职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依法任命后,方可办理任职手续;未进行公务员登记的,按规定进行登记,未被依法任命的,不得进行公务员登记。本次公开选拔和考试录用人员须在录用单位工作满5年(因工作需要,经组织批准调出的除外),未满5年不得辞职。
  七、其他事宜
  本公告由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029-85588750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029-85558939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029-87265062
  访问网站:陕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2011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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