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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商标案件管辖的规定

2012-2-7 16:16| 发布者: vv11| 查看: 163| 评论: 0

摘要:   审理商标案件管辖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法院受理以下商标案件: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 ...
 
  审理商标案件管辖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法院受理以下商标案件: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案件;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申请诉前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其他商标案件。
  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第一审案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确定其辖区内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第一审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法院管辖。各高级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常书燕
 
  审理商标案件管辖的规定的延伸内容:商标具有哪些特征?
 
  (1)商标是具有显著性的标志,既区别于具有叙述性、公知公用性质的标志,又区别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从而便于消费者识别。
 
  (2)商标具有独占性。使用商标的目的是为了区别与他人的商品来源或服务项目,便于消费者识别。所以,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具有专用权、独占权,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否则,即构成侵犯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权,违反我国商标法律规定。
 
  (3)商标具有价值。商标代表着商标所有人生产或经营的质量信誉和企业信誉、形象,商标所有人通过商标的创意、设计、申请注册、广告宣传及使用,使商标具有了价值,也增加了商品的附加值。商标的价值可以通过评估确定。商标可以有偿转让;经商标所有权人同意,许可他人使用。
 
  (4)商标具有竞争性,是参与市场竞争的工具。生产经营者的竞争就是商品或服务质量与信誉的竞争,其表现形式就是商标知名度的竞争,商标知名度越高,其商品或服务的竞争力就越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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