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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标记与商标

2012-2-7 16:12| 发布者: vv11| 查看: 153| 评论: 0

摘要:   通用标记与商标   在商品市场的各项商业活动中,还有许多与商标十分近似的其他标志或标记等,他们有的与商品经济有联系,但又不同于使用在商品的商标,有的使用在商品上与商标同附一物,同为一主。这些标志或 ...
 
  通用标记与商标
 
  在商品市场的各项商业活动中,还有许多与商标十分近似的其他标志或标记等,他们有的与商品经济有联系,但又不同于使用在商品的商标,有的使用在商品上与商标同附一物,同为一主。这些标志或标记很容易与商标相混淆,所以有必要将其予以具体的介绍说明。
  通用标记
  通用标记是指表示商品特点、性质、用途的相关领域的标记或习惯使用的符号及图形。如“△”表示金属金加工的光亮度等级:“HB”标示铅笔笔芯的硬度;用高脚玻璃酒杯图形表示商品为易碎物品,应小心轻放;用雨伞图形表示商品怕水怕潮湿,应注意防水防潮;……等等,这些均属于以普通方式表示的可为许多行业的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且为相关领域的一般人们所熟知的标记。这种作为任何人都可以共同使用的通用标记缺乏商标构成要素中的显著性,因此,与商标有着明显的区别。
 
  通用标记与商标的延伸内容:商标具有哪些特征?
 
  (1)商标是具有显著性的标志,既区别于具有叙述性、公知公用性质的标志,又区别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从而便于消费者识别。
 
  (2)商标具有独占性。使用商标的目的是为了区别与他人的商品来源或服务项目,便于消费者识别。所以,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具有专用权、独占权,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否则,即构成侵犯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权,违反我国商标法律规定。
 
  (3)商标具有价值。商标代表着商标所有人生产或经营的质量信誉和企业信誉、形象,商标所有人通过商标的创意、设计、申请注册、广告宣传及使用,使商标具有了价值,也增加了商品的附加值。商标的价值可以通过评估确定。商标可以有偿转让;经商标所有权人同意,许可他人使用。
 
  (4)商标具有竞争性,是参与市场竞争的工具。生产经营者的竞争就是商品或服务质量与信誉的竞争,其表现形式就是商标知名度的竞争,商标知名度越高,其商品或服务的竞争力就越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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