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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注册商标的无效审定?商标法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2012-2-7 15:26| 发布者: vv11| 查看: 162| 评论: 0

摘要:   什么是注册商标的无效审定?商标法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违反商标法第八条规定,或者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可以依其职权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任何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 ...
 
  什么是注册商标的无效审定?商标法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违反商标法第八条规定,或者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可以依其职权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任何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对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作了明确的界定:
  (1)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书件及有关文件进行注册的;
  (2)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
  (3)未经授权,代理人以其名义将被代理人的商标注册的;
  (4)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进行注册的;
  (5)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商标局依职权对上述行为作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注册人不服的,可以在限期内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终局决定。其他任何人依前述理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注册商标无效的,可以将《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书》一式两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定。
  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违反商标法第八条规定和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被撤销时,商标局予以公告。该商标即被宣布其专用权自注册之日起无效,视为该权利自始即不存在。对于执法机关已执行的处理决定或判决,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要求赔偿。
 
  什么是注册商标的无效审定?商标法对此是如何规定的?的延伸内容:商标具有哪些特征?
 
  (1)商标是具有显著性的标志,既区别于具有叙述性、公知公用性质的标志,又区别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从而便于消费者识别。
 
  (2)商标具有独占性。使用商标的目的是为了区别与他人的商品来源或服务项目,便于消费者识别。所以,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具有专用权、独占权,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否则,即构成侵犯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权,违反我国商标法律规定。
 
  (3)商标具有价值。商标代表着商标所有人生产或经营的质量信誉和企业信誉、形象,商标所有人通过商标的创意、设计、申请注册、广告宣传及使用,使商标具有了价值,也增加了商品的附加值。商标的价值可以通过评估确定。商标可以有偿转让;经商标所有权人同意,许可他人使用。
 
  (4)商标具有竞争性,是参与市场竞争的工具。生产经营者的竞争就是商品或服务质量与信誉的竞争,其表现形式就是商标知名度的竞争,商标知名度越高,其商品或服务的竞争力就越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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