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注册商标争议裁定?商标法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注册商标的争议,是指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商标相同近似而发生的商标专用权的权利争端。
商标法第二十七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是我国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法定机构。同时,该条第2款对商标争议时限也作了明确规定,即“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一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商标争议当事人必须是商标注册人,不能是非商标注册人的第三人。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就说明未注册商标没有专用权,没有任何商标诉权。商标争议对象,必须是注册不满一年的新商标。但是,对于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过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争议裁定,如果有新的事实和理由,还可以申请争议裁定。
什么是注册商标争议裁定?商标法对此是如何规定的?的延伸内容:商标具有哪些特征?
(1)商标是具有显著性的标志,既区别于具有叙述性、公知公用性质的标志,又区别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从而便于消费者识别。
(2)商标具有独占性。使用商标的目的是为了区别与他人的商品来源或服务项目,便于消费者识别。所以,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具有专用权、独占权,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否则,即构成侵犯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权,违反我国商标法律规定。
(3)商标具有价值。商标代表着商标所有人生产或经营的质量信誉和企业信誉、形象,商标所有人通过商标的创意、设计、申请注册、广告宣传及使用,使商标具有了价值,也增加了商品的附加值。商标的价值可以通过评估确定。商标可以有偿转让;经商标所有权人同意,许可他人使用。
(4)商标具有竞争性,是参与市场竞争的工具。生产经营者的竞争就是商品或服务质量与信誉的竞争,其表现形式就是商标知名度的竞争,商标知名度越高,其商品或服务的竞争力就越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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