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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昌邑市工商局积极指导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2012-2-5 10:25| 发布者: vv11| 查看: 280| 评论: 0

摘要:   山东昌邑市工商局积极指导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昌邑市委、市政府发展地方经济的总体部署,积极引导企业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近年来,昌邑市工商局立足职能,指导企 ...
 
  山东昌邑市工商局积极指导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昌邑市委、市政府发展地方经济的总体部署,积极引导企业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近年来,昌邑市工商局立足职能,指导企业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工作成效显著,为昌邑的产品立足全国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指导企业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昌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2007年开始实施开展“商标富农”工程以来,积极引导农业生产者和经营者运用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增收,充分发挥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在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中的推动作用。2011年,昌邑华达织造有限公司的“柳疃”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至此昌邑市拥有中国驰名商标5件;新增山东省著名商标3件,使昌邑市山东省著名商标达到 26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8件,分别是“昌邑大对虾”2件、“昌邑大姜”、“昌邑虾皮”、“山阳大梨”、“潍河银鱼”、“四孔潍鲤”、“昌邑土豆”。特别是“昌邑大对虾”、“昌邑大姜”、“山阳大梨”、“昌邑土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成功注册,为昌邑产品牢牢占住全国市场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培育了一批具有国内乃至国际竞争力的强势品牌。
  商标富农
  在实现农产品商标数量增加的基础上,把商标无形资产价值化作农民实实在在的收入,使农业增产、农民增收。 “昌邑大对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审报成功后,昌邑大对虾由原来的养植面积3万亩增加到4万亩,年产量1200吨增加到2000吨;“昌邑大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成功注册,促使全市大姜种植面积由原来的15万亩扩大到25万亩,产量由原来的80万吨增加到140万吨以上。
  实践证明,建立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以品牌为核心,发展订单农业,通过直销、连锁、加盟、许可等形式进一步做大做强,是实现农民增收,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因地制宜 推动企业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工作开展
  为把推动运用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促进农民增收,昌邑市工商局加强对农民和涉农企业的商标法律宣传,努力提高农民和涉农企业主动注册商标、精心培育商标、自觉保护商标的意识。此外,昌邑市工商局采取通俗易懂的形式和生动活泼的实例,提高农村、农民的商标意识,引导鼓励农民、涉农企业及有关协会、组织注册使用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
  在引导以农业资源为依托的特色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树立品牌意识方面,昌邑市工商局利用商标提高农副产品市场竞争力,大力支持涉农龙头企业发展。引导企业和农民根据自身需求,及时申请注册符合法律规定、具有独创性的商标;积极引导农民和涉农企业依法使用注册商标;鼓励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积极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注册商标,利用国际贸易规则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指导农民和涉农企业注重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昌邑市工商局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的发展规划和推进措施,对辖区内农副产品商标的拥有和使用情况进行细致的调研,建立农产品商标数据库,逐级上报,汇总分析,确定重点,积极扶持。
  在充分发挥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在促进农业产业化、市场化过程中的积极作用的同时,昌邑市工商局重点关注生态农业基地,特种农产品种养植基地,地理标志使用单位的商标富农工作,大力推动这些地区运用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促进农民增收工作的开展。另一方面,利用典型的力量引导农民自觉利用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增加收入。
  昌邑市工商局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工商职能,实践科学发展观,通过农产品特色优势来加强农产品商标建设,实现商标富农,提高农产品商标的“培育、运用、保护、管理”水平,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同时,使我市农业产业化再上新台阶。(记者贾春毅,通讯员吴兴波、赵爱兰)
 
  山东昌邑市工商局积极指导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延伸内容:涉嫌商标侵权 淘宝网及店主遭起诉索赔50万
 
  傲胜(中国)公司称淘宝网店主魏女士未经其授权,擅自开设“傲胜官方旗舰店——唯一授权北京店”名号的网店,大肆销售假冒傲胜商标的伪造品,侵犯了公司的商标专有权,而淘宝网却对此不闻不问,还为其售假提供便利。因与二被告交涉赔偿事宜未果,傲胜公司将魏女士和淘宝网一并诉至北京市顺义区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连带赔偿50万元,并在媒体进行公开道歉。
 
  傲胜(中国)公司诉称,其为新加坡傲胜国际有限公司(简称傲胜国际公司)在华的全资子公司,也是傲胜牌按摩器械在中国地区的独家销售代理商。其在中国区域内独占使用傲胜国际公司注册和持有的全部商标、商号、图片及有关宣传资料,并在自己设立的专柜或专卖店进行独家销售。近年,公司发现第一被告魏女士未经其授权,而擅自在淘宝网上开设了一家冠以“傲胜官方旗舰店——唯一授权北京店”名号的网店。该网店在显著位置多次使用了傲胜公司独占使用的商标,并放置了大量“傲胜”产品图片及宣传资料(含商号、商标及企业LOGO),以大肆销售假冒傲胜商标的伪造品。而第二被告淘宝网则为魏女士销售的伪造产品提供了盖有伪售后服务章的伪保修卡,使消费者对该网店销售产品的真实性产生了误导。自2011年5月以来,公司一直试图与淘宝网就有关侵权事宜进行交涉,但淘宝网始终置之不理。故将魏女士与淘宝网一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0万元,在大众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停止侵权行为。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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