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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高级抄袭的认定

2012-1-31 13:22| 发布者: dada11| 查看: 140| 评论: 0

摘要: 对高级抄袭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当原、被告作品完全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似的时候,对于是否构成抄袭的认定是比较容易的。但当被指控抄袭之处仅涉及作品的构思、语言风格、人物特征及关系、主要情节、个别语句 ...
 
对高级抄袭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当原、被告作品完全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似的时候,对于是否构成抄袭的认定是比较容易的。但当被指控抄袭之处仅涉及作品的构思、语言风格、人物特征及关系、主要情节、个别语句等且散落在作品的各个部分、文字等最终表达不尽相同时,对是否抄袭的认定就要复杂的多。
  抄袭的判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具体作品中,哪些部分属于思想、哪些属于表达,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许多情况下,作品中的思想和表达的分界点并不十分清晰,也无法事先确定一个划分的基本原则,只能在个案中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第二,作品的思想、主题、情感不应绝对排除出抄袭的判断之外。思想、主题、情感不属于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在确定某一作品的保护范围时,应将作品的思想、主题、情感排除在外。但是,并不意味着在判断两部作品是否相同或者相似时,也需仅对表达进行对比,而将作品的思想、主题、情感排除出去。两部作品,尤其是“改头换面”抄袭的作品与原告的作品,是否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思想、主题、情感,对认定是否相同或者相似,是非常重要的因素。
  第三,对于小说而言,即使以同一时代为背景,甚至以相同的题材、事件为创作对象,不同的作者创作的作品也不可能雷同。小说是典型的叙事性文学体裁,长篇小说又是小说中叙事性最强、叙事最复杂的一种类型。同时,文学创作是一种独立的智力创造过程,更离不开作者独特的生命体验。因此,即使以同一时代为背景,甚至以相同的题材、事件为创作对象,尽管两部作品中也可能出现个别情节和一些语句上的巧合,不同的作者创作的作品也不可能雷同。
  第四,对被控侵权的情节和语句是否构成抄袭,应进行整体认定和综合判断。对于一些不是明显相似或者来源于生活中的一些素材,如果分别独立进行对比,很难直接得出准确结论,但将这些情节和语句作为整体进行对比,就会发现,具体情节和语句的相同或近似是整体抄袭的体现,具体情节和语句的抄袭可以相互之间得到印证。如果单独对某一情节和语句进行对比就认为构成剽窃,对被控侵权人是不公平的。但如果在两部作品中相似的情节和语句普遍存在,则应当可以认定被控侵权的情节构成了相似。
  第五,不能简单地将人物特征、人物关系以及与之相应的故事情节割裂开来,因为人物和叙事应为有机融合的整体,在判断抄袭时亦应综合进行考虑。在小说创作中,人物需要通过叙事来刻画,叙事又要以人物为中心。无论是人物的特征,还是人物关系,都是通过相关联的故事情节塑造和体现的。单纯的人物特征,如人物的相貌、个性、品质等,或者单纯的人物关系,如恋人关系、母女关系等,都属于公有领域的素材,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但是一部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以其相应的故事情节及语句,赋予了这些“人物”以独特的内涵,则这些人物与故事情节和语句一起成为了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因此,所谓的人物特征、人物关系,以及与之相应的故事情节都不能简单割裂开来,人物和叙事应为有机融合的整体,在判断抄袭时亦应综合进行考虑。
 
  对高级抄袭的认定的延伸内容:搜狐微博率先发布版权保护公约
 
  日前,在微博用户年会上,搜狐发布了《搜狐微博版权保护公约》,宣布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微博作者签约制度,为签约作者提供专属微博客服服务。
 
  公约规定,搜狐微博认可原创作者的内容版权,在搜狐微博系统内转发签约作者微博内容,须在原作者微博转发按键上操作。搜狐微博体系之外的刊载,必须尊重原创作者的署名权,同时按照符合作者要求的授权方式使用。如有微博作者版权受到侵犯,搜狐将委托专业律师团队为侵犯签约作者版权的行为提供维权支持。另外,搜狐还将支持和推广作者以微博内容出版的书籍、视频等衍生文化产品,未来将向以真实身份进行微博原创的作者提供“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劳动回报。
  关于微博版权的争议已经存在很久,很多认证用户公开指出自己的微博被不署名引用,不仅在微博之内,还包括报刊电视书籍等媒介,如李开复曾抱怨其一条微博被195人一字不漏抄袭,没有标注来源。不过,有法律专家称,这种“微版权”的保护实施起来并不容易,一方面,由于微博篇幅短小,对其“独创性”的判断存在一定的困难;另一方面,在侵权人过多以及网络非实名制下,提起诉讼并非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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