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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诉讼的种类

2012-1-31 12:57| 发布者: dada11| 查看: 223| 评论: 0

摘要: 计算机软件诉讼的种类   计算机软件诉讼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种类。如按照诉讼的性质划分,可以分为软件的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三类。本文的软件诉讼分类仅涉及计算机软件的民事诉讼的分类。   一、计算 ...

 

计算机软件诉讼的种类

 

  计算机软件诉讼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种类。如按照诉讼的性质划分,可以分为软件的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三类。本文的软件诉讼分类仅涉及计算机软件的民事诉讼的分类。

  一、计算机软件权属纠纷诉讼

  计算机软件权属诉讼,是指因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归谁享有而发生争议的纠纷。在审判实践中,此类诉讼又分为以下六种:

  (一)职务或非职务软件作品权属诉讼;

  (二)委托创作软件作品权属诉讼;

  (三)合作创作软件作品权属诉讼;

  (四)因改进计算机软件而产生的权属诉讼;

  (五)以软件著作权投资、入股或许可转让等合同行为中产生的权属诉讼;

  (六)其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如因继承而产生的软件权属诉讼等。

  二、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诉讼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了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八种侵权行为。依照著作权法和本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都属于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诉讼。

  三、计算机软件合同纠纷诉讼

  计算机软件使用许可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或调解达成协议之后一方反悔的,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书面仲裁协议的;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事后订有书面仲裁协议,经仲裁裁决后一方不履行而另一方申请法院执行,法院认定仲裁裁决违法而不予执行的,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 蒋志培)

 

  计算机软件诉讼的种类的延伸内容:搜狐微博率先发布版权保护公约

 

  日前,在微博用户年会上,搜狐发布了《搜狐微博版权保护公约》,宣布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微博作者签约制度,为签约作者提供专属微博客服服务。

 

  公约规定,搜狐微博认可原创作者的内容版权,在搜狐微博系统内转发签约作者微博内容,须在原作者微博转发按键上操作。搜狐微博体系之外的刊载,必须尊重原创作者的署名权,同时按照符合作者要求的授权方式使用。如有微博作者版权受到侵犯,搜狐将委托专业律师团队为侵犯签约作者版权的行为提供维权支持。另外,搜狐还将支持和推广作者以微博内容出版的书籍、视频等衍生文化产品,未来将向以真实身份进行微博原创的作者提供“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劳动回报。

 

  关于微博版权的争议已经存在很久,很多认证用户公开指出自己的微博被不署名引用,不仅在微博之内,还包括报刊电视书籍等媒介,如李开复曾抱怨其一条微博被195人一字不漏抄袭,没有标注来源。不过,有法律专家称,这种“微版权”的保护实施起来并不容易,一方面,由于微博篇幅短小,对其“独创性”的判断存在一定的困难;另一方面,在侵权人过多以及网络非实名制下,提起诉讼并非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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