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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歌"商标之争一审有果 北京谷歌停用并赔偿损失

2012-1-12 13:55| 发布者: dada11| 查看: 193| 评论: 0

摘要:   "谷歌"商标之争一审有果 北京谷歌停用并赔偿损失   因“GOOGLE”商标引发谷歌中国诉北京谷歌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终于有了结果。记者今天(6日)获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谷歌中国对 ...
 
  "谷歌"商标之争一审有果 北京谷歌停用并赔偿损失
 
  因“GOOGLE”商标引发谷歌中国诉北京谷歌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终于有了结果。记者今天(6日)获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谷歌中国对“GOOGLE”和“谷歌”商号享有相应权利。法院判令北京谷歌停止使用企业名称、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包含“谷歌”字样;判令北京谷歌赔偿谷歌中国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10万元。
  2006年初,美国GOOGLE公司在正式确定以“谷歌”作为“GOOGLE”的中文名称后,又在相关类别上申请注册了“谷歌”中文商标,同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核准并预留了谷歌中国的企业名称。2007年,国家工商总局认定“GOOGLE”为驰名商标。谷歌中国是“GOOGLE”和“谷歌”商标的被许可人。
  北京谷歌先是以“GOOGLE”的非正式中文译名“古狗”为字号的企业名称,被企业登记机关拒绝后,恰逢美国GOOGLE公司对外公布“谷歌”中文名称,遂以“谷歌”为字号的企业名称。
  法院查明,美国GOOGLE公司和谷歌中国对GOOGLE享有驰名商标权和翻译名称权,且该翻译名称“谷歌”根据在先受理原则享有了企业字号的合法权利,北京谷歌在企业名称中擅自使用“谷歌”的行为既存在主观上的故意,也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后果,侵犯了美国GOOGLE公司和谷歌中国“GOOGLE”的商标意义上的翻译名称权和“谷歌”已被核准为企业字号的企业名称权,违反了公平、诚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理后认为,北京谷歌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范,应当停止使用。为避免混淆、误认,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和竞争秩序,北京谷歌应当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名称变更,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谷歌”字样。对于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谷歌中国造成的损失,北京谷歌亦应一并赔偿。(法制日报 记者 袁定波)
 
  "谷歌"商标之争一审有果 北京谷歌停用并赔偿损失的延伸内容:涉嫌商标侵权 淘宝网及店主遭起诉索赔50万
 
  傲胜(中国)公司称淘宝网店主魏女士未经其授权,擅自开设“傲胜官方旗舰店——唯一授权北京店”名号的网店,大肆销售假冒傲胜商标的伪造品,侵犯了公司的商标专有权,而淘宝网却对此不闻不问,还为其售假提供便利。因与二被告交涉赔偿事宜未果,傲胜公司将魏女士和淘宝网一并诉至北京市顺义区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连带赔偿50万元,并在媒体进行公开道歉。
 
  傲胜(中国)公司诉称,其为新加坡傲胜国际有限公司(简称傲胜国际公司)在华的全资子公司,也是傲胜牌按摩器械在中国地区的独家销售代理商。其在中国区域内独占使用傲胜国际公司注册和持有的全部商标、商号、图片及有关宣传资料,并在自己设立的专柜或专卖店进行独家销售。近年,公司发现第一被告魏女士未经其授权,而擅自在淘宝网上开设了一家冠以“傲胜官方旗舰店——唯一授权北京店”名号的网店。该网店在显著位置多次使用了傲胜公司独占使用的商标,并放置了大量“傲胜”产品图片及宣传资料(含商号、商标及企业LOGO),以大肆销售假冒傲胜商标的伪造品。而第二被告淘宝网则为魏女士销售的伪造产品提供了盖有伪售后服务章的伪保修卡,使消费者对该网店销售产品的真实性产生了误导。自2011年5月以来,公司一直试图与淘宝网就有关侵权事宜进行交涉,但淘宝网始终置之不理。故将魏女士与淘宝网一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0万元,在大众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停止侵权行为。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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