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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关于源泉扣缴解析

2010-12-1 14:23| 发布者: 泡沫绿茶| 查看: 528| 评论: 0

摘要: 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关于源泉扣缴解析 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关于源泉扣缴解析,对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应缴 ...

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关于源泉扣缴解析

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关于源泉扣缴解析,对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一节 源泉扣缴

  一、扣缴义务人

  1.对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2.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扣缴方法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三、税源管理

  四、征收管理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10%)

  五、股权转让所得管理

  股权转让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

  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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