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关于源泉扣缴解析 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关于源泉扣缴解析,对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一节 源泉扣缴 一、扣缴义务人 1.对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2.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扣缴方法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三、税源管理 四、征收管理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10%) 五、股权转让所得管理 股权转让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 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