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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备考辅导第六章(2)

2010-11-23 15:02| 发布者: bjangel| 查看: 671| 评论: 0

摘要: 2011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备考辅导第六章(2) 第三节 管理人制度  一、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  1、管理人的资格(P255-256)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 ...

2011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备考辅导第六章(2)

第三节 管理人制度

  一、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

  1、管理人的资格(P255-256)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2、对“利害关系”的司法解释(P256-257)(2008年新增)(2008年单选题、2009年原制度多选题)

  (1)判断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存在利害关系(4条)

  ①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②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③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④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2)判断会计师事务所派出的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利害关系(4+2条)

  ①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例题1·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主体中,可以担任管理人的是( )。(2008年)

  A、与债权人有尚未了结债务的人

  B、曾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

  C、破产案件受理的4年前曾担任债务人董事的人

  D、破产案件受理前2年内曾担任债务人法律顾问的人

  【答案】C

  【例题2·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注册会计师中,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有( )。(2009年原制度)

  A、注册会计师甲曾担任债务人公司的独立董事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2年前卸任

  B、注册会计师乙的父亲是债务人公司的控股股东

  C、注册会计师丙因个人原因负债数额巨大,但与债务人公司无关

  D、注册会计师丁最近3年来一直为债务人公司作外部审计工作,熟悉该企业情况

  【答案】ABD

  【解析】(1)选项A: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管理人; (2)选项B: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不得担任管理人;(3)选 项C: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得担任管理人;(4)选项D: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不 得担任管理人。

  3、管理人的指定(P255)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4、管理人的更换(P258)

  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申请或者直接决定更换管理人:

  (1)执业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注销;

  (2)出现解散、破产事由或者丧失承担执业责任风险的能力;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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