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和受让人的义务是什么?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一经成立,双方当事人均负有一定的义务。
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让与人的主要义务是:
一、保证自己是提供的专利技术的合法拥有人,并且保证所提供的专利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合同约定的目的;
二、按照合同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三、承担保密义务;
四、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不得在已经许可让与人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就同一专利与第三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不得在已经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实施该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是让与人将在一定地域或者期限内实施专利技术授与被让与人后,自己不再享有在该范围内、该期限内实施专利技术的权利,不再享有向第三人发放实施许可该项专利技术的权利。排他实施许可合同,即让与人在授与受让人实施专利技术的范围、期限内,同时保留自己实施该专利技术的权利。
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受让人的主要义务是:
一、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价款。二、按照合同约定的范围、方式、期限等实施专利技术,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年费。三、未经让与人同意,不得许可合同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技术。四、承担保密义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和受让人的义务是什么? 的延伸内容:华锐风电否认美国超导公司侵犯知识产权指控
美国超导公司于美国当地时间2011年9月14日宣布其正在针对华锐风电采取一系列法律行动,其中包括该公司已就盗窃知识产权和合同违约向华锐风电提起刑事和民事诉讼。
美国超导公司指控华锐风电非法获得并使用其知识产权,用以升级1.5兆瓦的风力发电机组以满足拟定中的中国电网标准。美国超导公司同时寻求金钱赔偿,以弥补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
美国超导公司已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要求华锐风电支付美国超导已发货物的货款,并根据与美国超导现有的所有合同,接受所有合同约定但尚未交付的核心电气部件和备件。新华网北京9月16日电(记者房宁 吴齐)中国最大风机生产商,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6日明确否认美国超导有关侵犯其知识产权的指控,表示将积极应诉,捍卫公司在行业具有的领先地位的自主知识产权。
美国超导公司是一个全球性的电力技术公司。提供一系列发电、输电到用电的专有技术和解决方案。
华锐风电是美国超导公司最大的客户。据美国媒体今年4月份的报道,美国超导公司有3/4出货量销往华锐风电。
【知识产权合同】包括著作权合同、专利权合同,商标权合同等,其系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知识产权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性质上属于民事合同。权利人对其所拥有的知识资本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从事智力创造性活动取得成果后依法享有的权利。通常分为两部分,即“工业产权 ”和“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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